云南曲靖市麒麟區(qū)檢察院2日發(fā)布,曲靖一男子因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入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的不含碘食鹽進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被該院提起公訴。
2015年年底和2016年1月初,牛某先后兩次將其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銷售往富源縣墨紅鎮(zhèn)某商店內,兩次共計銷售552公斤,非法獲利3270元。2016年11月19日,富源縣鹽務局在該商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食用鹽295.55公斤。2016年10月15日,曲靖市鹽務局在牛某所駕駛的面包車內和牛某住所處查獲其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用于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鹽3808.8公斤。
經云南省鹽業(y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檢驗,上述品種食用鹽碘均未檢出,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及GB2687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經云南能源投資股份公司鑒定,上述品種食用鹽包裝袋均為假冒產品。
云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證明證實:云南省是歷史上碘缺乏病流行較重的省份之一,全省129個縣均屬于碘缺乏病流行區(qū)。長期食用不合格碘鹽或非碘鹽會引起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狀腺腫、地方性克汀病、亞臨床克汀病、胎兒流產、早產、死產、先天畸形等食源性疾病。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牛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牛某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一案已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