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火鍋店回收地溝油案一審宣判
2017-08-10 14:30:00 來源:安徽法院網(wǎng)
  8月7日,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對“蕪湖火鍋店回收地溝油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賈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兩萬元,被告人楊某、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禁止三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賈某某在蕪湖市銀湖北路18號方特新天地門面房個體經(jīng)營某火鍋店。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賈某某先后聘請被告人楊某為店長負責該火鍋店經(jīng)營管理、被告人韋某某為大廚負責該店火鍋底料制作。因該火鍋店生意不景氣,為控制成本并給火鍋味道提鮮,被告人賈某某、楊某、韋某某三人商議后決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經(jīng)營,即把客人食用過的火鍋湯料的殘渣殘油過濾、回收,由被告人韋某某再次加熱提取,將這些殘油提煉成“老油”,再把“老油”添加到新的“鴛鴦鍋”、“香辣鍋”火鍋湯料中重新銷售給顧客食用。此后的2016年2月至3月期間,該火鍋店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制作200余斤“老油”,銷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鍋300余份,非法營業(yè)額部分達6000余元。鳩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楊某、韋某某在火鍋店經(jīng)營過程中為控制成本并提升火鍋味道,合謀制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到火鍋底料中向顧客出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三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并能夠當庭認罪、悔罪,綜合全案遂作出如上判決。
  火鍋是最受人民群眾喜愛的美食之一,火鍋安全出了問題將直接影響群眾的切身利益。鳩江區(qū)法院充分認識到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審理中進行了庭審直播,在保障司法公開的同時爭取達到“懲處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定罪量刑時,在從嚴把握的基礎(chǔ)上考慮到三被告人制作“老油”持續(xù)時間較短、數(shù)量較小、營業(yè)額不大、系自首(坦白)及初犯的現(xiàn)實情況,結(jié)合兩高一部《關(guān)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中“在對‘地溝油’犯罪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犯罪數(shù)額、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危害、對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的指導意見,認為可以對三被告人判處緩刑,但必須充分使用財產(chǎn)刑,堅決讓其在經(jīng)濟上無利可圖、得不償失,并依法適用禁止令,有效防范其再次危害社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積極繳納罰金,并表示接受判決、吸取教訓,以后絕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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