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浙江省“一打三整治”以來,查獲的涉案水產品量最大、涉案人員最多的一起重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由舟山漁業(yè)部門查獲,浙江海警二支隊偵辦了近一年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終于到了“收尾”之時。
8月9日上午,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分別判處金某、王某、陳某等16人一定的刑期或處罰金3萬元不等。
這是浙江自2014年5月開始啟動“一打三整治”以來,查獲的涉案水產品量最大、涉案人員最多的一起重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13艘漁船現(xiàn)場“偷捕”,咬住一艘追了1個多小時
此案發(fā)生在去年的7月25日凌晨4時許。
正是伏季休漁期,中國漁政33006船與往常一樣巡航在舟山海域。當漁政船駛入187海區(qū)第5小區(qū)海域時,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離執(zhí)法船不遠處,停泊著6對拖網船和一艘運輸船。
當“貓”和“老鼠”各自進入對方的視線后,“追”與“逃”是兩者的本能。
看到執(zhí)法船后,13艘船立即作鳥獸散。其中一艘漁船的兩頂漁網都來不及收完,慌亂中自行砍掉網繩,棄網而去。曾有一名執(zhí)法人員如此描述:“樹上有13只鳥,槍聲一響,12只鳥全飛了。 ”
由于當天在這片海域巡航檢查的只有中國漁政33006船,因此他們只能舍棄另外12艘船,咬緊一艘船號為“遼大金漁15××5”的漁船。船號中間兩個數字,因被黑漆涂掉已辨認不出。于是,它也就成了“13只鳥中被打中的那只鳥”。
這是一艘鋼質雙拖網漁船,航速較快。漁政船足足花了1個多小時才追上。
有違規(guī)漁具與遺留的鮮魚,“偷捕”痕跡明顯
當天早上5時15分,漁政船終于靠上“遼大金漁15××5”漁船,執(zhí)法人員登船臨檢。
當年負責登船臨檢的市海洋與漁業(yè)執(zhí)法人員方存和李豪說,他們上船時看到船上有船員11人,大多赤膊,面無表情,接受詢問時都略帶抵觸情緒。
船上放置著3頂漁網,網目尺寸明顯小于規(guī)定尺寸。在甲板和網具上尚有遺留的帶魚絲和幾尾小雜魚。魚還很新鮮,小帶魚锃亮,筆挺如寶劍,卻只有一指多寬??拷{駛臺處排滿了白色塑料貨箱,船艙下也堆放著幾頂漁網。
經詢問得知,該船掛靠在遼寧,但船主是臺州臨海人,現(xiàn)場未能出示任何證書。經過檢測發(fā)現(xiàn)該船使用的拖網網目尺寸為16毫米,屬于違規(guī)網具。
當天下午3時,經過9個多小時的航程,中國漁政33006船將違規(guī)漁船“遼大金漁15××5”押到位于朱家尖的省海洋與漁業(yè)執(zhí)法總隊扣船所。
由于該船涉嫌禁漁期非法捕撈、違法使用禁用工具等行為,達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因此漁業(yè)部門將此案移交給浙江海警二支隊,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矢口否認,卻被隱藏的五本賬本“破攻”
浙江海警二支隊受理此案后,立即對該案立案偵查,并成立了專案組對犯罪嫌疑人金某等人進行訊問。在偵辦過程中,此案曾一度受阻。
因為現(xiàn)場雖有違規(guī)漁具和遺留的若干帶魚絲等鮮魚,但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可作為直接證據的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成品。沒有直接證據,這個非法捕撈事實就存在質疑。正是憑此僥幸,犯罪嫌疑人金某對非法捕撈行為矢口否認。
在初步檢查中,專案組人員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關于非法捕撈的賬本。不過,專案組人員并不放棄,經過多次仔細檢查,終于發(fā)現(xiàn)在船長室的桌子底下隱藏著一個長方體的鐵皮保險柜。
見保險柜被發(fā)現(xiàn),金某頓時有些慌神,支支吾吾地說:“這是以前船上(的人)留下來的,沒有鑰匙。”
聞言,專案組人員立即拿來鉗子、錘子等工具強行開箱。半小時后,鐵皮保險柜終于被打開,五本賬本赫然出現(xiàn)在眾人面前。所有涉案人員因僥幸而撐起的強硬,頓時被瓦解。因為賬本上,記錄了金某等人多次非法交易魚貨的詳細賬目。
面對鐵證如山的賬本,金某等人終于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偵辦近1年,犯罪真相終將浮出水面
據金某等人交代,去年5月11日,他們的船從臺州椒江出發(fā)后,就一直在舟山海域附近生產作業(yè),其間交易過幾次魚貨。7月25日凌晨4時許,在進行撒網作業(yè)時,被巡航的中國漁政33006船發(fā)現(xiàn)而追捕查獲。
雖有金某等人對犯罪事實的交代,但專案組人員為能夠將案件的諸多細節(jié)證據查實清楚,先后7次驅車1000余公里遠赴臺州椒江、臨海、象山等地偵辦此案。
經過約9個月的連續(xù)奮戰(zhàn),這起涉案人員和涉案魚貨最多、偵辦周期最長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真相,終于浮出水面。
專案組人員經調查還發(fā)現(xiàn),金某在2015年、2016年非禁漁期和禁漁期間,共非法捕撈漁獲物26000余箱,重約375噸。其中,2016年非法捕撈漁獲物總價值達35萬元,非法捕撈而來的漁獲物則被金某分批次賣給了另外的12艘漁運船,其涉案人員多達30余人。
“偷捕者”與“知情者”,都將難逃法網
今年3月31日,這起案件被移送至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11日,該案被依法起訴至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11名船員及5名涉案的漁運船船員均被起訴。
8月9日,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遼大金漁15××5”漁船上的11名涉案人員,因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結伙在禁漁期內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的將依法應予懲處。
因此,法院對金某、王某、陳某、尤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至一年零兩個月不等。對其他7名被告,則判處罰金3萬元。而被告李某、江某、沈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其情節(jié)嚴重,逐一判刑。
庭審結束后,有6人被法院依法決定逮捕。
法網終于收緊,所有犯罪嫌疑人都站到了被告席上,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社會公眾對于禁漁期偷捕等犯罪行為缺乏清醒的認識。”庭審結束后,浙江海警二支隊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不少人看來,魚是可以隨時捕撈的資源,而他們往往是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才認識到后果的嚴重,這是此類案件屢禁不止的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