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廬自帶酒水要收“器皿使用費”
2017-09-22 08:42:00 來源:新聞晨報
器皿使用費350元——看過食廬(浦東嘉里城店)服務員預結(jié)單上列出項目,消費者江女士一臉驚訝。服務員說,這是他們自帶的8瓶紅酒所使用的器皿產(chǎn)生的費用,飯店減免了第一瓶紅酒的器皿使用費,另外7瓶每瓶收費50元。
  “這和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有什么區(qū)別呢?”江女士提出異議。然而,食廬(浦東嘉里城店)的態(tài)度強硬:餐廳已為江女士一行人提供了高腳杯、醒酒器等服務,有理由收取費用。一番爭執(zhí)后,江女士和餐廳將器皿使用費降至了200元。
  食廬(浦東嘉里城店表示):“允許客人自帶部分酒水,但過多的酒水要收器皿使用費,因為提供了專用酒杯,這與開瓶費并不相同。”
  記者了解到,食廬位于上海的三家餐廳均有對自帶酒收取器皿使用費的行為,但不同門店收費標準不同。那么,這樣的收費合理嗎?
  顧客投訴

  8瓶紅酒要收350元
  9月14日,在張江工作的江女士致電浦東嘉里城的食廬餐廳,預訂了9月18日的兩桌工作聚餐。9月18日晚間,江女士的同事賈女士率先與公司一批高管如約至食廬吃飯,并攜帶了4瓶紅酒。冷餐上齊后,賈女士等人請服務員打開紅酒。但服務員告訴賈女士,喝自帶紅酒會有每瓶50元的額外費用。
  “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個說法,當時覺得很奇怪,因為我們之前去其他飯店就餐也都是自帶酒水的,從未被收費過。”賈女士說,盡管覺得不滿,但考慮到眾人已準備就餐,還是讓服務員開了酒。
  隨后江女士又攜帶了4瓶紅酒和另一群同事到達食廬,得知每瓶自帶紅酒要額外收取50元費用,江女士覺得很不合理:“當時我覺得飯店和我們前期沒有溝通到位,而且自帶酒額外收費一事本身就很不合理。”
  買單時,服務員遞過來的預結(jié)算清單上列出了“器皿使用”費一項,共350元。服務員解釋,這項費用源自于江女士一行人自帶的8瓶酒,第一瓶免費,超過一瓶后每瓶50元。
  “我認為這個收費就是開瓶費,并不合理。”江女士向飯店提出抗議。
  然而,餐廳經(jīng)理告訴江女士,這筆費用是用來購買餐廳的開瓶器、醒酒器、高腳杯的器皿使用服務,以及服務員“圍繞酒展開的服務”。對于食廬的解釋,江女士一行人感到十分不解。
  “我們那天一共去了22個人,分兩桌,共用了22個高腳杯,2個醒酒器,這些高腳杯和醒酒器與其他飯店的器皿并無不同。服務員也沒有因為打開新酒,而對酒器進行更換。也就是說,我們喝一瓶酒與喝8瓶酒使用的器皿是相同的。”江女士指出。
  賈女士則表示,該餐廳提供的服務與其他不收器皿使用費的餐廳提供的服務沒有什么區(qū)別,“倒酒倒茶,收空盤子,上上菜,而這個過程我們也在協(xié)助做。”她說。
  盡管不滿,在一番理論后,江女士一行人還是交了“器皿使用費”共200元。
  記者調(diào)查“被收費”消費者并非少數(shù)
  記者注意到,在食廬喝自帶酒,遭遇額外收取費用的消費者并非少數(shù)。在網(wǎng)絡(luò)平臺,多名食廬消費者表示,自己在食廬吃飯曾遭遇額外收費。
  一名名為“Queenie”的消費者表示,自己在食廬(浦東嘉里城店)吃飯就曾被索額外費用,“正好請客吃飯,提起訂了包房!有低消我接受,可是為什么還要開瓶費呢,雖然他們換了個名頭,叫什么服務費,最后協(xié)調(diào)下來是沒收,但是也有一點不舒服。”
  除了食廬(浦東嘉里城店)之外,不少消費者表示,自己在食廬其他門店也遭遇了喝自帶酒需額外付費的情況。
  一名為“章gangmiaomia”的網(wǎng)友在食廬(虹橋南豐城店)就餐后點評:“菜品味道還可以,可惜包房還實行最低消費,自己帶酒還收開瓶費,心里很不爽!看來商務部2014年11月1日頒布的餐飲管理辦法對這飯店沒用!”
  網(wǎng)友“小木頭他爸”則在食廬(紫荊廣場店)被索額外費用后吐槽:“居然還要收開瓶費,難道不學學消保法么?”
  近日,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致電上海的三家食廬門店,發(fā)現(xiàn)三家門店確有以瓶為單位對自帶酒額外收費的情況,且收費標準各不相同。
  食廬(虹橋南豐城店)服務員告訴記者,自帶酒水的收費標準為每瓶額外50元。食廬(紫荊廣場店)的服務人員表示,自帶酒水的收費標準為紅酒每瓶額外50元,白酒每瓶額外100元。她同時表示:“如果自帶酒水較多,價格可以商量。”食廬(浦東嘉里城店)服務人員也表示:自帶酒水額外收費標準為紅酒每瓶50元,白酒每瓶100元,第一瓶免費。

  食廬回應

  用一次性水杯可不收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 相關(guān)解釋中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shè)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經(jīng)營者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那么,為何食廬卻依然對自帶酒水進行額外收費呢?昨日,記者聯(lián)系了上海食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進行采訪。截至記者發(fā)稿前,該公司相關(guān)負責人并未和記者進行聯(lián)系。僅食廬(浦東嘉里城店)一名袁姓經(jīng)理就江女士等人的遭遇,進行了解釋。
  ”我們是允許帶部分酒水的。但他們帶了8瓶,任何一家飯店都不希望客人帶太多酒水進來。“袁經(jīng)理說。
  袁經(jīng)理認為,食廬(浦東嘉里城店)并未向江女士等人收取”開瓶費“:”我們收的是器皿使用費,我們希望客人有比較好的就餐感受,所以給客人提供了高腳杯。如果客人不用我們的杯子,而是用一次性水杯,或者萬能水杯喝酒,我們自然不收費。但是那樣就餐體驗就不一樣了。“
  ”你們是否向客人提出了可以使用萬能水杯喝酒的方案?“記者問。
  ”我們是經(jīng)過充分溝通的。但客人只會問價格是多少,沒有問一次性水杯。“
  既然是器皿使用費,又是為何按瓶收取呢?對此,袁經(jīng)理解釋:”因為客人有時會帶很多種酒,可能需要不同的酒器。產(chǎn)生不同的費用。“
  對此江女士一行人始終并未更換酒器,依然被按瓶收取了費用的案例。袁經(jīng)理表示,需要進一步核實。但截至記者發(fā)稿前,記者未收到進一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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