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南充市南部縣一商貿部購買了198瓶白酒,卻發(fā)現(xiàn)該酒存在質量問題,遂將銷售商與生產商一并告上法庭。9月25日,記者從南部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認定銷售者與生產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審判決銷售者返還39204元購物款,生產者按購買價款10倍賠償張先生392040元。
2016年12月21日,張先生在南部縣一家店內購買了198瓶某酒業(yè)公司生產的規(guī)格為500ml的白酒,單價為198元,金額共計39204元。飲用后,張先生認為此酒有質量問題,遂委托中國商品聯(lián)合會酒類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酒精度和添加的甜味劑糖精鈉等指標不合格。于是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返還價款并給付十倍賠償。
審判中,銷售者南部某商店辯稱自己銷售的白酒有檢驗合格證,商品本身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不存在明知是不合格食品而進行銷售的主觀過錯。張先生購買白酒達198瓶,其并非是因生活需要而消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存在以購買其自認為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商品后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進行牟利的情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行為,并且不是用于生產銷售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屬于消費者,因此張先生是法律規(guī)定上的消費者。經查,生產者某酒業(yè)公司不具備生產白酒的許可證,經營者僅查驗了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貨款十倍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9月22日,該院依法判決銷售者向張先生返還購買白酒價款39204元,生產者某酒業(yè)公司按購買價款的10倍賠償給張先生39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