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寒冷的冬夜,吃上一頓火鍋實在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可要是吃的是“口水油”、“地溝油”呢?近日,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批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這些被告人的身份多為在安吉經營火鍋店的老板、在火鍋店工作的廚師與配菜工,他們獲罪的原因就在于回收顧客吃剩的“口水油”,過濾后煉制成“老油”,將“老油”摻入火鍋底料中提供給顧客食用。在此前,可能有人認為吃摻有“老油”的火鍋湯底僅僅是不衛(wèi)生,但事實上,制作、銷售“老油”及摻有“老油”的湯底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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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今年3月,安吉的“吃貨”們可是受到了不小的打擊——“地溝油”火鍋鬧得沸沸揚揚。在縣公安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開展打擊“地溝油”案件統(tǒng)一收網行動中,安吉有5家火鍋店涉嫌使用“地溝油”!5家店分別為麻麻最火鍋(安吉轉椅市場店)、麻麻最火鍋(九州昌碩廣場店)、鎮(zhèn)與火鍋、孝豐要德火鍋、梅溪愛尚火鍋。
11月24日,安吉法院對這批廣受關注的“地溝油”火鍋案件進行了集中統(tǒng)一宣判,對涉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到二千元不等。
相關調查
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男,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張某甲(女,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在安吉縣昌碩街道云鴻西路轉椅市場及九州昌碩廣場經營“麻麻最火鍋店”期間,指使、授意店內的廚房工作人員王某某(男,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周某某(男,安吉縣章村鎮(zhèn)人)、汪某某(男,安吉縣天子湖鎮(zhèn)人)等人,將顧客吃剩的火鍋底料予以回收,對過濾后凝固的油脂進行提煉、加工成“老油”(俗稱“口水油”),并將“老油”反復用于制作火鍋湯料銷售給顧客食用。后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楊某甲(女,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楊某乙(女,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昌碩街道昌碩西路經營“鎮(zhèn)與火鍋店”期間,亦指使店內員工張甲(女,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張乙(女,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加工制造“口水油”再對外銷售給顧客食用,后于3月8日被查獲。同日被判處的還有于2015年10月起在安吉縣梅溪鎮(zhèn)合伙經營“愛尚火鍋店”的被告人龔某某(男,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田某某(重慶市巫溪縣人)及店內廚師任某某(男,安吉縣遞鋪鎮(zhèn)人)、配菜工張丙(男,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以及于2016年8月在安吉縣孝豐鎮(zhèn)經營“要德火鍋店”的被告人張某乙(男,重慶市巫溪縣人)、肖某某(女,重慶市巫溪縣人),均是采用類似方法制作“口水油”在其所經營的火鍋店內銷售給顧客食用。
庭審中,多位被告人表示這種經過重復加工利用的“口水油”為“老油”,是為了使火鍋口味更加純正、鮮美,更加貼近重慶火鍋的傳統(tǒng),這種“老油”會在鴛鴦鍋和辣鍋中和新油混合使用。而早在2011年,四川火鍋行業(yè)協(xié)會就承諾告別“老油”,拒絕使用。顯然,被告人明知故犯,膽大妄為,幸虧法網恢恢,終于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律師說法
浙江學志律師事務所律師盧丹:
《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處罰。
浙江省高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中明確:“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編后
舌尖上的安全無小事,我國刑法對于該類犯罪的處罰力度極大,體現(xiàn)了我國法律對“餐桌安全”零容忍的態(tài)度。小編在此給從事餐飲工作的人們提個醒,千萬不要心存僥幸,認為回收、利用“地溝油”只是衛(wèi)生與否的問題,而是會涉及刑事犯罪的;到那時,失去的就不僅僅是消費者,還有自己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