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湖南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李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李某某在婁底市新化縣經營一家糧油調料批發(fā)部,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20日期間,李某某利用從他人處收購的罌粟果,用機器將罌粟果磨成粉,當成調味料銷售給一些開早餐店的人加入到早餐中。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再次在店里銷售含有罌粟果粉末的調味料時,被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民警抓獲,并當場繳獲含罌粟果粉末的調味料3包。經檢測,上述調料中含有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到案后,李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我國在2009年發(fā)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就有罌粟殼,長期食用含有罌粟殼的食物,會對人體神經系統造成損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但是仍有一些食品加工者置國家法律及人民身體健康于不顧,在食品中摻入罌粟殼吸引回頭客,我國對這種行為一直是持“零容忍”態(tài)度,我國《刑法》第144條明文規(guī)定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就構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嚴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結果,將加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廣大市民要高度警惕,外出就餐如發(fā)現商家販賣該類添加劑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含有罌粟成分的添加劑,可隨時向附近工商所反映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