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修訂進口酒類一般檢測項目承檢檢驗室
2018-01-03 13:32:00 來源:
2017年12月21日,臺灣地區(qū)“財政部國庫署”發(fā)布臺庫酒字第10603791521號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查驗一般檢驗項目(甲醇、鉛、二氧化硫、酒精度),將統(tǒng)一由臺灣地區(qū)“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進口酒類檢驗室進行檢驗;進口未變性酒精、進口酒類、防腐劑及輻射等檢驗項目,仍維持現(xiàn)行方式,由屏東縣檢驗中心、基隆市衛(wèi)生局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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