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檢察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緩刑不當,遂依法提出抗訴,并得到市院支持。
經(jīng)審查認為:從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邛崍市租用倉庫存放五糧液等名酒包裝材料,并雇傭人員幫忙整理、運輸,并多次以“五糧液”每件180元、“五糧液1618”每件180元、“國窖1573”每件160元的價格銷售假冒五糧液等名酒包裝材料,共計涉嫌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約5萬余元。
截至案發(fā),公安機關扣押五糧液手提袋、五糧液1618外箱、五糧液瓶蓋、五糧液條碼和紅花郎盒子等共計33373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構成非法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
同時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2000年因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