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取0.15元/個的加工費,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就和他人分工合作,擅自制造“五糧液”手提袋20余萬個。1月11日,由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劉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劉某本是廣州市番禺區(qū)一名專門負責裁剪手提袋的小作坊業(yè)主。2015年,由他人介紹,劉某接了一單業(yè)務,負責生產“五糧液”手提袋。
由于劉某本人沒有燙印設備,只能簡單地裁剪無紡布,所以劉某又介紹了同鄉(xiāng)劉某盆(另案處理)負責燙印“五糧液”商標標識。此后,利用他人提供的無紡布和“五糧液”商標標識及“五糧液”手提袋樣品,劉某負責按照手提袋樣品裁剪無紡布,劉某盆負責把“五糧液”商標標識燙印在無紡布上,兩人分工合作,先后非法制造了“五糧液”手提袋三個品種共計20萬余個,兩人分別獲利2萬余元。
筠連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劉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遂依法向筠連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于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良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