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賣的紅棗都是爛的,我要退貨!”……最近,陜西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有限公司不斷接到電話投訴,經打聽才知道,原來是一家名為云集微店的網購平臺利用他們公司的產品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質銷售劣質紅棗。
資質為何會被盜用,該公司董事長黃斌(化名)稱,經多方了解,是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陜西省吳堡縣分公司負責人賈振國聲稱要驗證供貨商資質,將他們公司資質要走后,擅自給了網購平臺。對此,賈振國稱“此事和我沒有關系。”
》被冒用方
郵政局負責人借用資質
稱要為棗農服務
據黃斌稱,2017年11月底,賈振國打電話給他說,由于吳堡紅棗銷售困難,儲量太多,給棗農帶來極大困擾,而網購平臺云集微店百縣千品項目組來到吳堡縣想幫助棗農銷售紅棗,希望公司可以作為作為供應商之一對該平臺供貨。
“因為吳堡紅棗銷售渠道單一,使得紅棗滯銷狀況突出,嚴重影響了棗農的經濟收入。”黃斌表示,聽到有項目組可以幫助銷售紅棗,他答應了供貨給該項目組。
11月30日下午1時,賈振國在微信上給黃斌說,為了驗證供貨商是否達標,需要給項目組看一下供貨商資質,需要提供公司簡介、營業(yè)執(zhí)照、無公害產品證書等相關資質,考慮到都是為棗農服務,黃斌沒有多想,就提供了相關證書。
不斷接到投訴
才知公司資質被冒用
12月20日前后,黃斌突然接到一個來自湖南雙峰縣的電話,一男子稱:“我從網上購買了你們公司的4箱紅棗,然而打開箱子發(fā)現(xiàn)里面大部分都是劣質棗,質量不達標,這難道就是你們公司的服務?這難道就是你們公司的信譽?”
這讓黃斌感到莫名其妙,但關系到公司的聲譽,他還是認真和該客戶進行溝通,溝通后才知道,男子高先生系湖南雙峰縣某單位職工,從云集微店上看到公司資質才決定購買紅棗,卻沒有想到打開箱子后紅棗質量根本沒有辦法用語言形容,而包裝內的宣傳頁和散裝食品標簽均為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有限公司。
黃斌查看訂單發(fā)現(xiàn),公司并未向高先生發(fā)貨,于是向其說明情況,并讓高先生將4箱紅棗郵寄至公司,準備后續(xù)進行處理。
意識到有人冒用公司信息銷售劣質紅棗,而在此期間他只給賈振國提供過相關資質,所以黃斌找到賈振國,不料對方稱:“根本沒有用你的資質。”
隨后兩天,黃斌每天都能接到電話投訴稱紅棗質量不好。“甚至有脾氣不好的人在電話中直接開罵。”黃斌在云集微店平臺查到吳堡紅棗銷售的產品發(fā)現(xiàn),該平臺將自己公司資質放在了產品詳情頁,并作了簡單介紹。
黃斌和云集微店吳堡項目組孫京龍取得聯(lián)系,對方稱:“是郵政局局長給我的資質,具體你們怎么協(xié)商的我不知道。”后在黃斌的強烈要求下,對方撤下了店鋪上關于該公司資質的內容。
后來,黃斌前往吳堡多個紅棗企業(yè)發(fā)現(xiàn),每一個云集微店的紅棗箱內均放著一張宣傳頁,宣傳頁上的介紹均為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生態(tài)開發(fā)有限公司,同時在宣傳頁上均印有該公司的資質,箱子內的散裝食品標簽也是該公司名字。
“我走了吳堡以及綏德和佳縣多個紅棗企業(yè)發(fā)現(xiàn)都在給云集微店供貨,然而所有的企業(yè)使用的宣傳頁都是我們公司的資質。”黃斌稱:“如果真正的是給棗農銷售紅棗,那我就不會追究,問題是他們銷售的紅棗都是劣質紅棗,價格對棗農來說根本賺不了錢。”
》供貨商
通過云集微店
幾年前的陳棗都銷售一空
2017年12月15日,云集微店通過賬號主體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稱《云集微店打響陜西“紅棗保衛(wèi)戰(zhàn)”2小時助銷25萬斤》,文章內容稱:12月15日上午9時,吳堡紅棗正式在云集微店平臺上線,通過云集微店覆蓋全國各地的270多萬店主的分享,吳堡紅棗迅速打開了暢銷大門:短短2分鐘,首批10000組5斤裝吳堡紅棗被“秒”完,8分鐘后,緊急補倉的50000斤紅棗又被一搶而光;30分鐘,紅棗已售15萬斤,1小時售出20萬斤!截至11時20分,庫存25萬斤吳堡紅棗全部售罄。
數據喜人,然而數據背后卻讓黃斌擔憂不已,因為平臺銷售的紅棗不是自己公司初加工的,質量沒有辦法得到保證,而劣質的紅棗更是會影響公司的聲譽,給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據佳縣一位供貨商表示,通過云集微店平臺,他們銷售出去10萬多箱紅棗,每一件紅棗箱子都夾有云集微店提供的宣傳頁和散裝食品標簽。華商報記者從黃斌和一紅棗企業(yè)負責人的對話錄音中聽到,對方高興地說,通過云集微店這個平臺,將幾年前的陳棗都銷售一空。
“他們利用我公司資質銷售紅棗,而且質量不好,會對我們公司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黃斌氣憤地說,因為云集平臺銷售的紅棗出現(xiàn)劣質紅棗問題,廣東深圳兩家紅棗銷售商已經中斷了貿易往來。
》云集微店
撤下資質
停止使用宣傳頁
1月3日下午,華商報記者來到綏德縣棗林坪鎮(zhèn)一紅棗企業(yè),院內,裝好并印有“中國郵政”“云集微店百城千品”字樣的紅棗箱堆得整整齊齊。打開紅棗箱發(fā)現(xiàn),有不少是爛棗。“這還是中等紅棗。”一工人稱。當被問及紅棗銷售是否侵權,該工人稱“具體我不清楚,你得問老板。”
華商報記者撥打紅棗銷售平臺云集微店電話,對方稱只負責銷售,供貨商提供的貨物及關系他們不知道。1月11日,云集微店百縣千品吳堡項目組負責人孫京龍在電話中稱:“資質是賈振國給我的,具體怎么協(xié)商的我不知道。”
孫京龍承認,使用資質未經黃河紅棗業(yè)公司書面授權,隨后云集微店平臺將資質撤下,線下發(fā)貨不再使用該宣傳頁。
12日上午,華商頭條報道該事件后,云集微店百縣千品項目組負責人唐軍稱,“我們僅銷售9萬多件,不存在數十萬件。”他表示,云集微店百縣千品項目在吳堡并未設立項目組,都是和吳堡縣郵政局對接,不存在吳堡項目負責人,他們會調查后期利用云集微店之名銷售紅棗行為。
賈振國表示:“此事和我沒關系,是企業(yè)間的事。”對于資質問題,賈振國稱,他只是中間人,負責介紹雙方認識,具體可以讓公司投訴到工商等部門。后賈振國以“我正在縣委開會”為由掛斷電話。
對于侵權的行為,黃斌稱他已經向相關部門投訴,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后續(xù)將會通過法律渠道為自己討回公道,為公司挽回聲譽。
》律師說法
冒用他人廠名
應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賀睿表示,此事待責任人查清后,根據責任人的過錯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假冒產品的行為。可行政處罰,如果涉案金額較大,應該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應該予以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5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因此,冒用他人廠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賀睿表示。據此,被侵權人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生態(tài)開發(fā)有限公司可通過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經營者冒用他人廠名的行為不僅違法,也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權利對該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等真實情況進行了解,經營者亦有告知的義務。此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工商部門
侵權價值超5萬
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2017年11月25日,吳堡縣人民政府發(fā)出關于助農銷售紅棗的邀請函,邀請云集微店百縣千品項目組關注和了解吳堡紅棗銷售滯銷問題,幫助棗農解決滯銷難題,同時也讓吳堡紅棗的美味走進千家萬戶。
吳堡縣公證處對部分紅棗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公證事項是對印有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生態(tài)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yè)備案證明”、“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生產廠商名稱”的宣傳彩頁和標簽進行保全證據。
公證內容為:1月2日下午4時52分,對順達棗業(yè)有限公司侵權產品包裝進行公證,確認存在印有吳堡縣黃河紅棗業(yè)生態(tài)開發(fā)有限公司扶貧助農宣傳頁和散裝食品標簽,并對彩頁以及散裝食品標簽進行了封存。
“我們前期對部分紅棗加工廠進行調查,并對數量進行清點,同時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談話。”吳堡縣工商局負責人表示,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侵權的紅棗價值已經超過5萬元,所以我們根據相關規(guī)定已經移交到吳堡縣公安局。
1月15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從吳堡縣公安局獲悉,公安局已經對工商局移交的工作進行受理,等待進一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