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購買的花生包裝上標注的能量和脂肪含量均遠遠低于實際檢測值,為此他起訴超市要求退還貨款8280元,同時十倍賠償82800元。因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一審法院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超市不服提出上訴,稱食品標簽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北京晨報記者1月17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標注成分有誤
2016年7月26日,楊某在北京某超市花8280元購買了720袋花生。在花生包裝所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表中,注明能量為1571千焦/100g,脂肪含29.9g/100g。但經某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能量值為2484千焦/ 100g,脂肪含量為46.3g/100g。為此,楊某起訴要求商場退還8280元貨款,并賠償82800元,同時支付檢測費900元和訴訟費。
一審判決楊某向超市退還717袋花生,同時超市退還楊某8280元貨款和82800賠償款并支付900元檢測費。判決后,超市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超市表示,《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不適用十倍價款賠償?shù)睦馇樾?,?ldquo;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涉案食品實際的營養(yǎng)成分超過了其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數(shù)值,僅能說明食品的預包裝標簽不規(guī)范,應當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機關依職權責令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整改,重新標注標簽后還可以再進行銷售,不能證明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涉案食品標簽標注的營養(yǎng)成分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而且該瑕疵也不足以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據此一審判決超市支付十倍賠償于法無據。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26條、第71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wèi)生、營養(yǎng)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通則》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營養(yǎng)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yǎng)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yǎng)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產品保質期內,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許誤差范圍≦120%的標示值。
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檢測結果大于產品標示值的120%,脂肪的檢測結果大于產品標示值的120%,涉案食品標簽標示的能量、脂肪的含量有誤,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市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在采購涉案食品時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故應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判決書指出,如果消費者能量攝入過高、脂肪攝入過高,會對消費者身體產生慢性危害。涉案食品經檢測其營養(yǎng)成分中能量、脂肪的實際含量遠遠超過其標簽標示的數(shù)值,會對消費者就涉案食品中能量、脂肪的含量在認識上產生誤導。因此,涉訴食品標簽錯誤不屬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標簽瑕疵。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