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店生意興隆,原來貓膩全部藏在湯里面,老板暗地里給湯里添加了罌粟果。近日,道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新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周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禁止被告人周某新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扣押在案的罌粟果七個依法予以沒收,由道縣公安局予以銷毀。
周某新是廣西貴港市人,在與他人合伙經(jīng)營的道縣某飲食店內(nèi),主要負責熬制湯料及購買、配制食材。周某新為了讓其經(jīng)營的店內(nèi)的湯味口感更好,生意更好,2017年11月9日左右,周某新從道縣農(nóng)貿(mào)市場賣干貨的老板黃某某處以40元價格購買二兩罌粟果,從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每次熬湯時放置一兩個罌粟果,并將罌粟果熬制的湯摻入早餐銷售的狗肉粉和牛肉粉里面,供顧客食用。經(jīng)檢驗,周某新經(jīng)營的道縣某飲食店的狗肉粉湯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zhì)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食品整治辦[2008]3號)的要求。案發(fā)后,周某新被道縣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1月29日當場查獲,扣押剩余罌粟果7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新在加工、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新為獲利而使用非法手段,考慮到其犯罪的時間較短,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周某新的犯罪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