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雞精標價10.5元 結賬變11.4元
2018-03-08 08:42:00 來源:華商晨報
  去沃爾瑪超市購物發(fā)現(xiàn)有特價商品,市民王先生隨便買了一袋雞精。
  花了100多塊錢拿到結賬單時,王先生發(fā)現(xiàn),雞精標價為10.5元,結賬時卻顯示成11.4元,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投訴到和平區(qū)消協(xié)。
  3月7日,沃爾瑪超市相關負責人回復稱,工作人員因為工作失誤疏忽撤換活動價簽導致出現(xiàn)差價,因為雙方協(xié)商賠償價格沒有達成一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超市購物買雞精

  結賬時發(fā)現(xiàn)價格不對
  2月26日18時許,市民王先生(化姓)一個人到沈陽市太原街沃爾瑪超市購物。
  發(fā)現(xiàn)家樂雞精在做活動,王先生在標價為10.5元的區(qū)域內,隨便拿了一袋,放進了購物車。
  東西全部買齊之后,王先生20時10分許,來到超市收銀臺結賬。
  結賬時,購物小票顯示,王先生購買的家樂雞精價格變成了11.4元。
  擔心自己拿錯了其他價格的商品,或是拿混了其他商品,王先生第二次進入超市,購買了三袋標簽價格為10.5元的家樂雞精。
  20時19分許,王先生再次來到收銀臺時,發(fā)現(xiàn)收銀小票顯示的價格依然是11.4元一袋。
  拿著自己購買的商品找到超市前臺后,王先生認為,超市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
  “樓上那么大的標簽寫著呢,10.5元,結賬時卻變成了11.4元,雖然東西不貴,但是如果不細心看小票的話,根本發(fā)現(xiàn)不了。”王先生說,他將情況反映到超市后,一位工作人員表示要上樓查看具體價格,之后給王先生回復。
  市民投訴到消協(xié)

  因賠償價格問題沒有解決
  3月7日下午,王先生將此事反映到本報。
  根據(jù)王先生介紹,當天工作人員上樓查看完價格后告訴他,商品的價格就是11.4元,不是10.5元。
  “我在購物的時候怕弄錯,特意拍了照片,價簽和商品的價格都一目了然。”王先生說,工作人員看了照片后,承認價格可能有問題,同意將王先生購買的雞精出現(xiàn)的0.9元差價,按照五倍進行賠償。
  王先生認為,超市給出的解決辦法他無法認同,因為之前他在購買方便面的時候也出現(xiàn)過類似問題,但是當時他沒有注意,后來也就不了了之了。
  “這次又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了,我覺得得給大家提個醒。”王先生表示,這件事情發(fā)生之后,他也打電話投訴到了和平區(qū)消協(xié),3月6日接到了消協(xié)工作人員的回復電話。
  王先生表示,工作人員說超市另外拿出100元進行賠償,但是他拒絕了。
  “這件事情不是錢多錢少的事兒,如果大家去超市購物都不注意,可能就會出現(xiàn)類似的問題。”王先生說,這么大型的超市,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是不應該的。
  超市:工作失誤導致

  愿意補差價5倍賠償
  3月7日17時許,記者聯(lián)系到了沃爾瑪太原街店前臺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表示,相關情況會有相關負責人給記者回復。
  18時許,記者接到了沃爾瑪太原街店的副經理周女士的電話回復。
  周女士表示,王先生的事情他們在事發(fā)當天就派工作人員現(xiàn)場查過,發(fā)現(xiàn)是由于之前做活動時候的價簽忘記撤換了。
  “這個確實是我們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疏忽撤換價簽導致的。”周女士稱,他們當天也提出了補差價5倍賠償?shù)慕ㄗh,但是王先生不認可。
  周女士說,雙方因為賠償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事件一直沒有最終結果。
  3月7日18時40分許,記者在超市內找到了家樂雞精的位置。
  記者注意到,雞精的價格有兩塊牌子,紅色的顯示為9.9元,價格標簽同樣是9.9元,目前為活動價格。
  隨后,記者通過超市前臺,聯(lián)系到了周女士。
  周女士表示,她不清楚消協(xié)介入的事情,也沒有接到過消協(xié)的電話,關于賠償?shù)膯栴},還沒有結果。
  雞精標價10.5元 ■當事人供圖
  ■律師說法

  商品價格“低標高結”

  還要看具體的

  調查結果
  遼寧迅雨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澍認為,涉及商品價格“低標高結”的消費,具體還是要看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超市方面在商品促銷期結束后,促銷價簽未及時更換,并且在消費者購買前相關商品還有售出,目前看有可能涉嫌價格欺詐,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看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
  根據(jù)《消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興偉介紹,此前,國家計委出臺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并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定將13種價格行為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同時,將其分為了欺詐性的標價行為和欺詐性的價格手段兩類。
  對于價格欺詐的認定,首先看的是涉及欺詐嫌疑者是否是故意欺詐,即是否為主觀故意。
  國家計委將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價格欺詐行為整合成了10種表現(xiàn)形式,并一一舉例作出說明。
  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賬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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