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餡里居然有煙頭,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能獲支持嗎?通過跨境電商以個人名義購物,產品有質量問題該找誰?“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廣州中院民事庭公布了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和法官說法,為消費者理性維權支招。
案例一
包子餡里發(fā)現煙頭 商家被罰款5萬元
市民丁某買了肉包子,吃了幾口發(fā)現里面居然有個煙頭,其向食藥監(jiān)投訴后,包點店被罰款。丁某另提起訴訟,要求包點店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維權費用在內的2萬元。
2015年12月8日,丁某在某包點店購買了肉餡包子2個、豆?jié){1杯,價值4.5元,其發(fā)現包餡里藏有煙頭,遂向包點店交涉,同時向食藥監(jiān)局投訴,食藥監(jiān)局對包點鋪銷售藏有煙頭的包點的行為罰款5萬元。
丁某認為,由于藏有煙頭的包子部分包餡已被吃進胃里,傷害了他的健康,并且其為了維權占用了至少6天時間,損失9000元,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包點店賠償1000元、身體及精神損失費10000元、合理維權費用9000元。某包點店稱丁某購買涉案包子時某包點店經營者不在現場,不清楚有煙頭的包子是否其銷售的。
一審法院判決某包點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1000元給丁某。包點店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有煙頭是事實要賠償
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丁某向某包點店購買食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丁某主張某包點店向其銷售混有煙頭的肉餡包子的事實,已被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認定,且某包點店的經營者劉某在食藥監(jiān)局調查詢問中也確認了該事實,因此某包點店關于經營者不在場不清楚案涉包子是否其銷售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由于丁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健康、身體權等因此受到侵害,某包點店的銷售行為也不足以達到造成丁某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故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誤工收入是指消費者因人身受到傷害,為治療和康復導致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并非指消費者因訴訟等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因此不予支持誤工責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特點
1.“職業(yè)打假人”訴訟占案件97%以上
2.主要集中在食品、藥品、保健品領域
3.進口產品涉訴案件占30%左右
近幾年,跨境電商、免稅區(qū)銷售、代購等進口產品銷售模式發(fā)展迅速,但相應法律規(guī)定未能及時跟上,導致通過上述新型銷售模式銷售的產品存在諸多問題,如無中文標簽、無法律規(guī)定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報關單等。
案例二
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物 產品有問題平臺不擔責
2016年3月16日,許某通過某公司的網絡商城購買美國進口健安喜牌高濃度輔酶Q10軟膠囊50瓶,共花費7400元。后來,許某以涉案產品添加了屬于藥品的輔酶Q10,每日推薦食用量嚴重超標,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存在夸大宣傳構成欺詐,起訴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賠償十倍貨款及因維權產生的交通費損失等。
一審法院判決許某將涉案產品50瓶退還給某商城公司,該公司向許某退還貨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74000元給許某。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商城公司是受托人
并非是產品銷售者
本案中,許某通過跨境購物電子交易平臺選購境外商品,填寫包括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在內的個人信息,并通過跨境結算軟件支付了包括跨境行郵稅、跨境運費和商品價款等相關費用后,所購商品從保稅區(qū)通關并以快遞方式郵寄給許某。許某與某商城公司之間是一種跨境電子商務模式,某商城公司屬于受托人,并非產品銷售者。因此,不應承擔食品安全法中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代購行業(yè)發(fā)展迅速,并且出現了各種代購形式,包括個人線上代購、跨境電商代購、線下免稅店代購等。由于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及行業(yè)監(jiān)管不完善,導致諸多糾紛。
對于個人通過跨境電商直接下單以自己名義購買國外產品或通過免稅店購買的代購產品,由于其符合代購的定義,跨境電商平臺出售的是服務,而非商品本身,平臺與消費者之間成立的是委托服務合同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故若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需要向海外生產商或銷售商追責,跨境電商平臺一般不需要承擔銷售者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