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鄉(xiāng)縣三名男子為賺“黑心錢”,居然動起售賣病死豬肉的歪主意。近日,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李某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判處張某、熊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并分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5年至2017年,三名被告人先后三次將病死豬以每公斤三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另案處理),分別得款290元至370元不等。楊某收購病死豬后,在其家中將病死豬加工成豬肉制品出售。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因被告人李某、劉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