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海安法院打響食品安全公益訴訟第一炮
2018-04-11 14:30:00 來源:新華網
  為了增加包子的銷售量,早餐攤老板史某玩小聰明,擅自在包子內添加含鋁“泡打粉”,殊不知這一行為既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按十倍標準承擔懲罰性公益訴訟民事賠償責任。4月1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由院長任智峰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結當地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被告人史某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史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同時責令史某按銷售金額十倍標準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20000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判決書中,還以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史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包子銷售業(yè)務。
  2016年11月份起,史某一直在其家門口經營著早餐攤點,主要賣包子,由于自己的手藝不如人,生意一直不太好。后來,史某偶然聽一個同行說在包子內添加一種香甜泡打粉(含有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的成份),可以使包子又白又松軟,口感非常好,遂產生“靈感”。
  此后,史某每次做包子時,都在面粉中加上幾小袋這種國家禁止添加的泡打粉。果然,做出來的包子與以往不同,既好吃又有賣相,生意頓時興隆起來,史某暗暗竊喜“找準”了生財之道。
  可是好景不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到其攤位明令告知其不得在小麥粉制品中添加含鋁泡打粉。可史某置若罔聞,繼續(xù)在做包子時添加這種添加劑。一周后,執(zhí)法人員再次到其攤點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沒有停止使用含鋁泡打粉,遂對待售包子進行抽樣檢驗。
  經檢測,其包子中鋁殘留含量為215.9mg/kg,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執(zhí)法部門查明史某在這一周內使用含鋁泡打粉加工、銷售包子合計4000余只,得款合計人民幣2000余元,已涉嫌刑事犯罪,將案件移送警方處理。
  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認為史某的行為不僅構成犯罪,而且符合有關法律公益訴訟民事賠償的規(guī)定,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史某為謀取利益,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史某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維護社會公益的一種方式,主體適格,程序合法,請求得當有據,應予以支持,故而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史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該案是最高法、最高檢于2018年3月1日《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全省涉食品類公益訴訟的首例案件。
  法官點評: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相關組織和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則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中,被告人史某在生產、銷售的包子內添加了含鋁泡打粉,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時,檢察機關還依職權代表社會公眾向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讓被告人在接受刑事處罰同時還要承擔十倍的經濟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對此類犯罪分子也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由于當前專門的公益基金尚未建立,被告人所繳納的公益賠償金暫由檢察機關收取和保管,提存至公益基金賬戶,用于公益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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