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記者從青島市消保委獲悉,司法部去年向全國人民調解組織征集近幾年來處理的優(yōu)秀案例,以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青島市消保委報送的“夏某與青島市某快餐店消費糾紛調解案”,在今年成功入選,成為首批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規(guī)范性的案例。
案例 全省唯一入選調解案
市消保委自成立青島市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來,在全市多家單位設立了青島市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室,利用專業(yè)優(yōu)勢開展人民調解,提高消費糾紛處置效率。目前,已有市北區(qū)、城陽區(qū)、平度市等6個區(qū)市成立了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級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妥善解決了多起重大疑難投訴,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次司法部向全國人民調解組織征集近幾年來處理的優(yōu)秀案例,市消保委報送的此件案例,整理規(guī)范,過程清晰,點評到位,被納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據了解,山東省僅有4篇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案例入選,市消保委報送的案例,也是全省消費糾紛方面唯一入選的調解案件。
投訴 就餐期間摔倒骨折
64歲的消費者夏先生到市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投訴,他在我市一家快餐店就餐,上廁所期間,由于店內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和提示,被廁所門口的臺階和彈力很強的彈簧門連絆帶拍,重重摔在瓷磚地上,造成骨折。夏先生當天被送到401醫(yī)院就診,醫(yī)生告知其病情復雜,建議到北京大醫(yī)院治療。夏先生被轉到北京做了手術,前后共花去醫(yī)療費16萬多元,除去醫(yī)療保險報銷費用外,自費45500元。夏先生認為快餐店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投訴要求經營者支付未報銷的醫(yī)療費45500元及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5000元。
分歧 商家拒絕承擔賠償
接到投訴后,調委會調解員向雙方介紹人民調解的性質和有關規(guī)則,雙方均同意調解。調解員調查獲知,快餐店經營者對消費者在店內就餐期間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于受傷原因及責任承擔存在較大分歧。消費者認為,快餐店的衛(wèi)生間設計不好,而且沒有任何提示,這才導致自己摔傷。同時,消費者還提供了其受傷一段時間以后,家人到快餐店衛(wèi)生間錄制的影像資料為證。視頻顯示,快餐店的廁所門附近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和提示??觳偷杲洜I者則認為,自己店內的設施設備符合衛(wèi)生防疫以及消防部門的規(guī)定,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只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fā)給消費者一定的補償。
勘查 現場確有不安全因素
為維護企業(yè)和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調委會派調解員及調委會律師團律師一起到快餐店,在快餐店工作人員的陪同下現場勘查,并拍照攝像留存資料?,F場勘查發(fā)現3個重要線索:首先,快餐店的衛(wèi)生間門口有一高約19厘米的臺階,臺階上包著一層不銹鋼,有明顯松動,最大松動距離偏差有3厘米;其次,衛(wèi)生間門上雖貼有“小心臺階”的提示,但結合消費者提供的錄像證據,“小心臺階”的標識是事故發(fā)生后,店方才貼上的;第三,門的回彈力比較強,消費者必須用力從背后擋住門,并迅速登上臺階,才能防止其回彈,進入衛(wèi)生間。
調解 雙方各承擔50%責任
現場了解案情后,調委會認為,快餐店對衛(wèi)生間臺階及衛(wèi)生間門的不安全因素沒有盡到合理的警示、提示和說明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消費者作為一位成年消費者,自己沒有充分注意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經過多次與雙方溝通協(xié)調,最終快餐店認可消費者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50000元,并同意承擔50%的責任,消費者也同意自己承擔50%的責任。在調解員的見證下,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快餐店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當場支付夏某賠償金25000元,雙方無任何爭議。
點評 經營者應盡安保義務
市消保委工作人員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關于安全保障義務的消費糾紛。在賓館、商場、酒店、車站等場所,如果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消費者極易受到損害,特別是一些老年人、兒童等群體,對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作出了規(guī)定。但是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范圍很廣,涉及多個行業(yè)、多類主體,法律無法明確其詳細、具體的內容,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判斷經營者、組織者、管理者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快餐店對于衛(wèi)生間臺階及衛(wèi)生間門的不安全因素沒有盡到合理的警示、提示和說明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消費者夏某作為一位成年消費者,自己也沒有充分注意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存在一定過錯,雙方分擔責任是合情合理的,糾紛的圓滿解決體現了人民調解員不偏不倚的業(yè)務專業(y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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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條法規(guī)支持消費者維權
調解員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