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棵核桃”侵權“六個核桃” 銷售商為啥跟著賠錢
2018-04-18 10:39:00 來源:重慶商報
六個核桃?六棵核桃?六果核桃?六仁核桃?……面對這些包裝相似、名字相仿的核桃乳產品,許多消費者稍微大意點就極可能認錯。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市一中院昨日公布了一批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六個核桃”廠家將涉嫌模仿自己的“六棵核桃”告上法庭。結果兩家生產“六棵核桃”的廠家被判侵權,賠償對方損失共8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六棵核桃”的重慶銷售商帥某也被判侵權,賠償損失3000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

  包裝模仿知名品牌 “六棵核桃”成被告
  據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昨日介紹,“六個核桃”是一個全國知名的核桃乳產品,2016年前后,其生產商河北養(yǎng)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養(yǎng)元公司)的市場監(jiān)測人員發(fā)現(xiàn),在很短時間內,市場上就冒出不少在名字、外包裝等方面與“六個核桃”極為相似的產品,讓許多消費者真假難辨,導致“六個核桃”的銷量受到極大沖擊。
  河北養(yǎng)元公司是“六個核桃”文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也是河北省工商部門認定的知名商品,其產品外包裝上印有《藍罐奶飄帶圖》、《奶花藍框祥云圖》圖案。河北養(yǎng)元公司人員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同類產品“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其包裝盒及易拉罐的顯著位置,均突出使用了“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樣,且易拉罐產品中使用的“六棵核桃核桃乳”字樣的排列方式及標注位置,均與河北養(yǎng)元公司的產品極其相似。如消費者不留意細看,很容易將兩款產品混淆。
  在掌握了有關證據后,河北養(yǎng)元公司于2016年8月將生產“六棵核桃”的石家莊兩家公司起訴至重慶市一中院,要求判決對方侵權并賠償。一同被列為被告的,還有“六棵核桃”在重慶的銷售商帥某。
  判決

  兩公司被判停止侵權
  重慶銷售商也跟著賠錢
  據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重慶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與“六個核桃”核桃乳產品屬相同商品。“六個核桃”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六棵核桃”標識與“六個核桃”注冊商標的文字主要部分相同,“六個核桃”注冊商標本身顯著性較強,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二者部分文字的差異,并不能避免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據此,重慶市一中院前不久依法作出判決:石家莊兩家生產“六棵核桃”的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河北養(yǎng)元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石家莊兩家生產銷售“六棵核桃”核桃乳產品的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分別賠償河北養(yǎng)元公司損失50萬元、30萬元。同時被列為被告的“六棵核桃”重慶銷售商帥某也被判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賠償河北養(yǎng)元公司損失3000元。
  對此,法官解釋說,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一種商業(yè)標識,與商標一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承載商品商譽等功能。其他競爭者負有合理避讓義務,不得有“搭便車”的行為,否則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承擔民事責任。擅自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都將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

  兩家公司聲名掃地

  其中一家已經關門
  據了解,兩家生產“六棵核桃”的公司,系河北石家莊效區(qū)的小型企業(yè),此前一直以生產飲料為主,效益一般。在看到“六個核桃”核桃乳銷售火爆后,這兩家公司不約而同地上了核桃乳項目。雖然這兩家公司曾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相關商標,卻未獲批準。于是兩家公司相繼選擇了“走捷徑”:在名字、包裝上打起了“貼牌”的主意。
  據知情者透露,這兩家公司因為侵權,不僅賠錢,而且聲名掃地,其他產品的銷售也受到影響。目前,其中一家公司已倒閉,另一家也處于半停產狀態(tài)。
  律師提醒

  不正當競爭產品銷售者要免賠

  必須提供合法來源
  “我遇得到哦,我賣的是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產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我有什么錯嘛?”在此案中也被判侵權賠錢的“六棵核桃”重慶銷售商帥某拿到判決書后,覺得自己很“冤”。那他真的冤嗎?
  對此,重慶妙珠律師事務所主任倪世均認為,帥某覺得“冤”,是因為他缺乏對法律的基本了解。倪世均表示,隨著社會及市場經濟飛速發(fā)展,商業(yè)模式與技術手段均出現(xiàn)重大變革。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經營者和競爭關系等內容進行了調整:經營者的范圍從“從事經營法定資格者”擴大到廣義的市場參與者,即從事市場行為、影響市場競爭的任何主體;競爭關系也從同行業(yè)競爭擴展到非同業(yè)競爭,指向攫取交易機會、爭奪購買力、擠占市場空間等。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與得利者,產品銷售者與生產者一樣,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正常經濟秩序。在此環(huán)境下,沒有理由直接為銷售者提供豁免權。因此,銷售者應確保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yè)道德的要求,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銷售者參與市場經濟并從中獲利,在享受權利和利益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而確保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即是其應承擔的最基本的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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