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捕收購“野味”,觸犯刑法獲刑
2018-05-30 10:38:00 來源:檢察日報
一飯店老板多次進山,捕捉收購多只野生動物,并存養(yǎng)家中,等待食客挑選,伺機宰殺烹飪,銷售漁利。5月14日,經(jīng)湖南省桃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現(xiàn)年52歲的丁某,系桃江縣牛田鎮(zhèn)一飯店老板。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間,丁某私自在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高橋鄉(xiāng)非法獵捕2只疑似黃緣閉殼龜、1只疑似鷹嘴龜,非法收購1只疑似鷹嘴龜。2017年6月9日被縣森林公安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湖南省野生動植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獵捕的2只疑似黃緣閉殼龜確為黃緣閉殼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物種,獵捕與收購的2只疑似鷹嘴龜為平胸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物種。
  經(jīng)桃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丁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3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鑒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適用社區(qū)矯正。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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