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常年在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班莊鎮(zhèn)歡墩轉盤路口、衛(wèi)生院門口等處制作雞蛋煎餅,因使用工業(yè)鹽代替食用鹽被判刑。
2017年9月至11月間,李某在自己經營的雞蛋煎餅攤子上,多次使用其購買的“長舟高級精制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制作雞蛋煎餅,并出售給他人食用。2017年11月28日,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鹽務管理局在歡墩鎮(zhèn)進行食鹽安全檢查時,查獲李某家中“長舟高級精制鹽”15.97公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48.75公斤。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鹽業(yè)產品質量檢驗站檢測,這兩種鹽中碘含量均為零,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鹽》標準中精制鹽二級品要求。2018年2月7日,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最終,李某被當地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四千元;并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相關活動。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起早貪黑做生意,靠勤勞謀生的李大媽卻因為使用低價工業(yè)鹽而被繩之以法,可謂教訓深刻。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舌尖上的昧心錢不能賺,切不可為了貪小便宜,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