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嫌疑人段某、劉某分別獲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
前不久,仙桃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支隊接到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轉交線索,在多家煙酒店查獲了疑似冒牌“五糧液”白酒。
獲此線索后,食藥支隊立案展開偵查。辦案民警多次前往襄陽、十堰、北京等地調查取證,抓獲嫌疑人劉某、段某,并查獲部分假酒。
經查,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段某低價購進210瓶假冒“1618型”及72瓶“普五”型五糧液白酒,以每瓶320元、280元不等價格銷售給劉某,劉某又將這批白酒高價分批次銷售給秦某、李某等煙酒銷售商,此案涉案價值16萬余元。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段某購進的白酒皆為假冒該公司產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段某、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