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銷售金額達174370元。近日,該案已被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理終結(jié)。
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先后向黃某、黃某某銷售了三種型號的惠人牌原汁機若干臺,銷售額共計人民幣174370元。2016年8月,蘆溪縣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黃某、黃某某所持有的原汁機39臺,經(jīng)鑒定,查獲的惠人牌原汁機價值11115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權利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權利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在公安機關退繳違法犯罪所得,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以被告人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