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第三人是否享有聽證權
2018-08-13 08:42:00 來源:中國醫(yī)藥報
  【案情】
  A超市因經營標簽違法食品,被B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過程中,B區(qū)食藥監(jiān)局依法向A超市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A超市依法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涉案食品的生產企業(yè)C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依法以B區(qū)食藥監(jiān)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在行政訴訟庭審中,C公司和B區(qū)食藥監(jiān)局對行政處罰過程中C公司是否享有聽證權利產生爭議,并圍繞該爭議展開法庭辯論。
  C公司認為,B區(qū)食藥監(jiān)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未向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B區(qū)食藥監(jiān)局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本案中,A超市作為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而C公司為本案的利害關系人,并非行政處罰的直接相對人,屬于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的第三人,不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評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據此,對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是對于第三人或利害關系人是否享有行政處罰聽證權,《行政處罰法》和《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并無明確規(guī)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聽證規(guī)則(試行)》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辦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行政處罰決定的;(二)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行政處罰決定的;(三)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四)作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依申請應當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款規(guī)定:“屬于前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同時向利害關系人告知其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據此條款清晰可知,第三人或利害關系人僅限在行政許可中享有聽證權,在行政處罰中并無聽證權。
  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能否享有聽證權,筆者認為,主要涉及權利和利益的關系、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的效能。
  就權利和利益的關系而言,當事人享有權利,則意味著這項權利必然伴隨著利益;而當事人享有利益,并不意味這項利益必然上升為權利。利益能否上升為權利,其判斷標準為“利益的相對重要程度”,取決于以下因素:一是該利益需要他人作出某種行為方能滿足;二是該利益構成要求他人從事此行為之義務的充足理由。顯然,在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中,第三人或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利益,但其能否享有聽證權,取決于其利益的相對重要程度。目前來看,第三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依附于行政處罰直接當事人的利益,在行政處罰中,第三人的聽證利益不具有獨立性,也不必然如此重要以致上升到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獨立權利的地位,因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不負有必須組織聽證的義務。
  就行政處罰機關的職權和實施重點而言,行政處罰機關職權的重點在于查清違法事實,對當事人予以懲罰,而并非查清行政處罰對于案外第三人的權利影響。
  就行政處罰的效能而言,實施行政處罰的宗旨在于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修復被破壞的社會管理秩序。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行政效率原則要求行政處罰及時公正實施。在行政處罰之前,僅給予與處罰利益攸關的當事人以聽證權,而并非是全部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將行政處罰的參與人主要限定為行政機關和當事人,有利于及時查清事實和恢復社會秩序。同時,利害關系人如有意見和證據材料,可以通過當事人提交行政機關知悉,亦可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現,并不影響其合理主張的實現。
  由上述分析可知,目前,現行立法未規(guī)定第三人享有行政處罰的聽證權。在行政處罰的直接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情形下,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參加聽證,但這并非是第三人獨立的法定權利。在行政處罰當事人并未提出聽證申請的情形下,第三人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但并不意味著第三人享有獨立的聽證權。行政處罰機關未依據第三人申請組織聽證的,并不意味著程序違法,也不意味著行政處罰不成立或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C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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