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西安臨潼區(qū)法院審理該院首例涉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泡饃店老板被判緩刑,同時要公開賠禮道歉并繳納11萬余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被告人張某在西安市臨潼區(qū)徐楊街道某村經(jīng)營餐館售賣泡饃。今年3月1日至4月17日,張某在熬制牛肉湯時加入罌粟殼,制成泡饃共銷售獲利11475元。在該案審理期間,臨潼區(qū)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臨潼區(qū)法院受理后,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
臨潼區(qū)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在西安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繳納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11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