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電瓶、捕魚器,在周至縣翠峰鎮(zhèn)一水庫用電擊方法獵捕了326只中華蟾蜍、中華林蛙,男子因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
周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上午,楊某攜帶自購的電瓶和捕魚器到周至縣翠峰鎮(zhèn)丁家凹村水庫下游,用電擊的方法獵捕屬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中華蟾蜍4只、中華林蛙322只。后偵查人員將326只獵獲物在周至縣城南沙沙河內(nèi)放生,全部成活。
周至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2016年3月,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