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簡稱“園區(qū)法院”)就近日網絡熱議的南北稻香村“同案不同判”一事接受采訪時表示,北京和蘇州兩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同,是由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稻”)和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稻”)各自起訴的商標權內容不同。案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目前案件剛剛一審判決結束,還不會強制要求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
10月12日,園區(qū)法院就蘇稻訴北稻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要求北稻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并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同時,賠償蘇稻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5萬元(人民幣,下同)。
今年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對蘇稻、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與北稻侵害商標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蘇稻和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并賠償北稻經濟損失3000萬元等??此葡嗤陌讣?,大相徑庭的判決,由此引發(fā)了公眾“同案不同判”的大討論。
對此,園區(qū)法院負責媒體聯(lián)絡的趙淑雯主任解釋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是要求蘇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繼續(xù)使用“稻香村”商標。園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則是要求“北稻”停止在糕點商品上繼續(xù)使用“稻香村”商標。雙方的訴求不一樣,兩起判決“似而不同”,并不是“同案不同判”。
趙主任介紹,目前案件剛剛一審判決結束,雙方還存在上訴的可能。因此在判決生效前不會強制要求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對于備受質疑的“判決結果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一事,趙主任并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判決結果是公正合理的,之后會在園區(qū)法院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對判決進行詳細的解釋說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