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由滎經縣檢察院提起訴訟的林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滎經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相關管理工作;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22800元,并在省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
林某某冒用某公司名義生產糕點,為避免發(fā)生霉變、降低成本、獲得更高利潤,從他人處購得“富馬酸二甲酯”(俗稱:霉克星),在明知該物質是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劑的情況下,為了追求一己私利,仍然添加使用,并將含有“霉克星”成分的糕點分兩批次銷售給不知情的經銷商,銷售金額2280元,再由經銷商分銷給超市、代銷店、食品經營店等,最后銷售給顧客食用。2021年9月,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抽查中檢測出由林某某生產并銷售的某品牌糕點含有“富馬酸二甲酯”,確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向專業(yè)人士咨詢,富馬酸二甲酯俗稱霉克星,主要作用為防腐、防蟲,在國家標準規(guī)定中只能用于建材、塑料制品及竹編等一些工業(yè)產品,絕不允許使用在食品中。含有富馬酸二甲酯成分的食品對人體有害,會損害腸道、內臟和引起過敏,尤其對兒童的成長發(fā)育會造成很大的危害。
為維護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今年5月24日,滎經縣檢察院在對林某某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22800元,并在省級媒體上向公眾賠禮道歉。
滎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逐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