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臨沂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領域風險,堅決守住食品安全底線,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集中力量,重拳出擊,依法嚴查嚴辦違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日前,臨沂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5個典型案例被曝光。
典型案例一
平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怡達(臨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與其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平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怡達(臨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與其標簽內容不符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0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24日,平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向當事人送達抽樣檢驗不合格報告,經贛榆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水果罐頭(桃罐頭838g/瓶),甜蜜素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2022年7月28日,平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向當事人送達抽樣檢驗不合格報告,經泰山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水果罐頭(桃罐頭268g/瓶)甜蜜素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經調查查明,當事人同批次裝飾性水果制品(桃罐頭)分別生產了5箱和24箱,涉案產品貨值420元,違法所得4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jiān)管有話說
當事人生產與其標簽內容不符的水果罐頭,標簽標示不添加甜蜜素,而抽檢檢出甜蜜素,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針對當事人存在多批次抽檢不合格情況,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約談,督促企業(yè)提高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典型案例二
沂南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山東沂潤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飲用天然泉水)案
2022年9月28日,沂南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山東沂潤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飲用天然泉水)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16日,沂南縣市場監(jiān)管局抽樣人員對山東沂潤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天然泉水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案貨值金額194元,違法所得19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結合自由裁量情形,沂南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監(jiān)管有話說
“大桶水”是市民重要的日常消費品。由于微生物指標不合格,引發(fā)食源性疾病的隱患也隨之增加。通過行政處罰,給企業(yè)敲響了警鐘。同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監(jiān)管,督促企業(yè)嚴把質量關,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三
郯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郯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1日,根據(jù)射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交的郯城縣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蒜香豌豆(生產日期2022-05-13)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報告,郯城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對郯城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及《檢測結果告知書》。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的產品,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出具該批次產品的生產、銷售記錄,并立即對市場在售的被檢批次不合格產品實施召回,但因經銷商銷售完畢,已無法召回。經當事人排查原因,上述批次產品檢驗不合格是由于操作工藝不當,油炸時間過長,油炸用油更換不及時造成的。當事人已立即進行整改,并出具整改報告。經落實,上述批次產品共生產銷售15件(5kg/件),經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645元,貨值成本金額615元,獲取利潤金額3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構成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監(jiān)管有話說
食品安全是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切實加強日常監(jiān)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的同時,堅持多措并舉,強化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社會監(jiān)督,積極營造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典型案例四
臨沂高新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查處清鑫元(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芝麻夾心海苔案
2022年10月10日,臨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高新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對清鑫元(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芝麻夾心海苔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20元,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
根據(jù)山東安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RPSP220502971)顯示,當事人經營的芝麻夾心海苔經抽樣檢驗,鉛(以Pb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4月2日與連云港楓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生產委托方為清鑫元(山東)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方為連云港楓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從連云港楓之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涉案芝麻夾心海苔,共購進了10箱,每箱128元,進貨價共計1280元。經抽檢結果確認,涉案批次的芝麻夾心海苔已售完,銷售價每箱152元,銷售價共計1520元,盈利240元。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芝麻夾心海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結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jié),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監(jiān)管有話說
鉛是一種能在生物體內蓄積且排除緩慢的重金屬污染物。若長期或過多攝入鉛含量超標的食品,鉛會蓄積在體內,可能會影響大腦和神經系統(tǒng),尤其會影響兒童智力發(fā)育。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督促食品生產企業(yè)加強食品原料、輔料的驗收工作,避免使用受重金屬污染的原輔料,日常巡查中加強對企業(yè)生產原料及倉庫、臺賬、使用記錄等的監(jiān)督檢查,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五
費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費縣馬莊供銷合作社新源供銷超市售賣過期食品案
2022年9月22日,費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費縣馬莊供銷合作社新源供銷超市售賣過期椒香雞肚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旺友”牌椒香雞肚3袋,沒收違法所得4元,處罰款30000元,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1日,費縣市場監(jiān)管局12315投訴舉報平臺接到群眾舉報,稱費縣馬莊供銷合作社新源供銷超市售賣過期椒香雞肚。2022年7月12日,執(zhí)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實施檢查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貨架上仍擺放有待售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9月17日、保質期為9個月的“旺友”牌椒香雞肚3袋,標明銷售價格為4元/袋。當事人在涉案產品保質期屆滿后僅售出1袋,銷售收入4元,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16元。另查明,當事人曾于2021年11月2日同樣因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御益生”牌石磨全麥掛面),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過依法處罰。
當事人費縣馬莊供銷合作社新源供銷超市經營過期椒香雞肚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guī)定,已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一年之內再次出現(xiàn)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并被消費者舉報,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結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jié),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監(jiān)管有話說
本案當事人作為長期從事食品經營者,理應熟悉并遵守食品經營的相關制度規(guī)定,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當事人一年之內兩次出現(xiàn)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并被消費者舉報,顯示出當事人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本著公正、公開、過罰相當?shù)脑瓌t,結合“四個最嚴”要求,對當事人作出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罰款的決定,并依法進行公開,同時依法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本案的查處將對整頓規(guī)范食品經營行業(yè)、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范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