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晚報
12月16日上午10點,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進入庭審第五天。檢方出示了證人沈某某的證詞,交代了周文斌贈予其投資房地產(chǎn)的850萬元。而在庭審第一天時,周文斌就當庭表示與沈某某關系為情人,并稱只知道對方在搞建設,堅稱自己不知道對方為開發(fā)商。
當日的庭審過程中,檢方出示了證人沈某某的證詞,交代了周文斌贈予其投資投資房地產(chǎn)的850萬元。而在前一天的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稱周文斌受賄的2000多萬贓款去向分三部分,占大頭的為給女子沈某某投資房地產(chǎn)的850萬元,和給男子秦某某用于投資科技公司、小型飛機的650萬元。第二部分為給親戚、供兒子留學等家庭開支;第三部分為給其他女性朋友的費用。
15日,在公訴方就周文斌的有罪供述舉證質證過程中,檢方出示證詞指控,周文斌與陳(音)某、李(音)某、習(音)某某、徐(音)某、高(音)某共5人,存在“特殊”關系。提及此事,周文斌不停搓手,情緒激動,并稱涉及個人隱私。
周文斌系“中國最帥最年輕”的大學校長
另據(jù)中國江蘇網(wǎng)報道,周文斌曾被稱“中國最帥最年輕”的大學校長,主政南昌大學12年,終因受賄、挪用公款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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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進入庭審第五天。公訴人繼續(xù)分組向法庭出示證據(jù),說明周文斌部分贓款去向。根據(jù)周文斌情人沈某某的證言,她分9次收到周文斌共計850萬元用于投資,有600萬元血本無歸。與前幾日相比,周文斌的家屬顯得情緒非常激動,數(shù)度言辭激烈。今日上午10時,法院將繼續(xù)開庭審理該案。
庭審間隙
家屬情緒激動
昨日上午10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座無虛席,雖然庭審已進入第五天,但前來旁聽的市民人數(shù)卻依舊不減。為了保證媒體能在庭審現(xiàn)場充分采訪,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記者配發(fā)了“記者旁聽證”。
審判長宣布庭審開始后,周文斌在法警的押送下走進法庭,左手還提著一袋案卷材料。旁聽席上,周文斌的家屬不時對他說些寬慰的話,周文斌沒有回話,只是微笑點頭。坐進被告席后,周文斌將袋中部分材料放至面前,剩下的則連同塑料袋放至腳邊,表情較為平靜。記者注意到,在公訴人身旁,堆放著厚厚的兩推車案卷。
在昨日庭審間隙,周文斌的家屬表現(xiàn)得相當激動。每當審判長宣布休庭時,周文斌的家屬便會在審判庭內大聲喧嘩,特別是在中午休庭期間,其家屬在法庭內遲遲不愿離去,言辭激烈。
給情人850萬元投資
600萬元血本無歸
昨日庭審現(xiàn)場,公訴人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與周文斌有情人關系的沈某某的證言,證實從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的4年多時間里,沈某某先后9次收到了周文斌在其家中和江蘇商會等地給她用于投資的共850萬元人民幣。
根據(jù)沈某某的證言,直到2010年4月,周文斌第5次交給她累計共500萬元的投資款時,沈某某才找到合適的投資對象,即江西三和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木塑項目(音)。因為整個項目需要600萬元的投資款,沈某某就自己先墊付了100萬元。之后,周文斌又給予沈某某100萬元。“當時是我和江某(原三和公司股東)各占50%的股份,實際上600萬元的投資款全是周文斌的。2011年5月,因三和公司管理不善,投進去的600萬元全部沒有了。”2011年9月到2012年6月,沈某又從周文斌處收到200萬元用于投資小型飛機項目,并在期間注冊了江西凱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音)。2013年1月,沈某收到周文斌給的最后一筆50萬元的投資款。
3名情人證實
曾獲周文斌所贈財物
此外,周文斌的情人陳某向紀檢部門退繳了周文斌所送的人民幣15.8萬元、2000美元和1600歐元,還有手機和iPad mini。在公訴人出示的證言中,周文斌的另2名情人李某某和徐某也分別證實,她們與周文斌交往過程中,收受了周文斌給的現(xiàn)金,其中李某某分3次收到了16萬元,徐某收到了5萬3千元。
隨后,公訴人還出示了秦某某的證言,從2004年3月到2005年3月期間,秦某某先后收到周文斌分4次給的共650萬元,用于投資東華錦城(東華苑)項目。
周妻將部分財物
交他人轉移
2013年9月,周文斌的妻子吳某在得知周文斌被紀委調查后,為了不被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家中所收財物,便將5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和一些零散的外幣,以及8萬元左右的購物卡、紀念金條等,用一個雙肩包和一個拉鏈箱裝好,轉交給了許某(南昌大學前湖大廈經(jīng)理)處理。之后,吳某再次將家中存放的7萬元現(xiàn)金、幾塊瑞士手表和一些零散外幣交給了許某。吳某從許某處得知,從她兒子出國后到周文斌出事前,周文斌陸續(xù)給了許某180萬元人民幣和1萬元美金,讓許某轉交給兒子。此后,吳某代周文斌共退繳了192萬多元。
公訴人中
有兩位曾是昌大學生
昨日,在庭審現(xiàn)場,記者了解到,四位公訴人中,除16日本報報道過的一位畢業(yè)于南昌大學外,還有一位也曾是南昌大學學生,而且還有公訴人并非南昌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因此辯護人要求相關公訴人進行回避。辯護人稱:“第一公訴人系南昌大學學生,與被告人曾經(jīng)是師生關系。且第一公訴人曾在南昌大學科技學院當過老師,與周文斌屬于上下級或同事關系。她的情緒和心態(tài)已經(jīng)充分表明,對該案的公平公正會有相關影響。此外,申請第三公訴人回避的理由則是,第三公訴人屬于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是南昌市檢察院的檢察員,我們認為第三公訴人也應當回避。”
隨后,第一公訴人解釋道:“根據(jù)有關法律,該情況不屬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應當回避人員。另外,第二公訴人也是南昌大學畢業(yè)的學生,那么辯護人是沒有了解到這一情況,還是選擇性地要求公訴人回避?如果公訴人作為生活中的個人,我的心情確實復雜。復雜的心情是為什么呢?周文斌在2002年底上任,我2003年大學本科畢業(yè)。新進校園的學生都記得這句話,‘今日我以昌大為榮,明日昌大以我為榮’。而時至今日,所有昌大學子做何感想?被告人做何感想?7年的法律教育告訴我,在履行公務的時候不應當摻雜個人感情,我也可以做到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摻雜個人感情。”而對于第三公訴人應當回避的問題,第一公訴人稱其符合法定的任職條件,可以出庭公訴。
庭審中
為何無證人出庭作證?
在整個庭審過程當中,周文斌對公訴人所出示的證人證言提出種種質疑,要求審判長提取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周文斌的辯護人也認為偵查員在取證期間存在問題,要求請出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對證人暫未出庭作證,審判長解釋:“申請證人到庭作證是控辯雙方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2條規(guī)定,在控訴一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到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jù),但該條并沒有規(guī)定當控方宣讀了證人的證言后,被告人立即可以申請該證人出庭。法庭會保證被告人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的權利,但享受權利要合時宜,要等待審判長宣布可以提供證據(jù)的時候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