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隱瞞實情變更民族成份可追刑責
2014-12-08 14:11:14 來源:漢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記者 鄭彬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國家民委官網近日正式公布《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5年1月1日前,將意見和修改建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民委政策法規(guī)司。
 
《辦法》擬規(guī)定,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分變更定期備案制度,并應與公安部門加強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統(tǒng)計信息。
 
《辦法》擬規(guī)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而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中提出,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yǎng)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辦法》中的民族成份,是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名稱,未定族稱公民的民族成份,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對于中國公民的民族身份認定,根據《辦法》,擬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港澳臺居民和華僑不適用于該《辦法》。“未滿18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在兩年內由其本人提出申請,自愿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辦法》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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