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正在接受讀者咨詢。記者梁爽 攝
長江日報融媒體3月26日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李金星)“我們元旦時通過相親相識,過年期間領證結了婚,現在就發(fā)現過不下去了,準備離婚。彩禮錢我需要退還給對方嗎?”26日上午,新洲區(qū)法院徐古法庭庭長周鵬做客長江日報“周二之約”法律咨詢熱線,市民林女士打進電話,咨詢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
林女士介紹,她今年30歲,此前因為一直沒有心儀的結婚對象,家里對她的終身大事很是著急,總是各種催促,還經常幫她物色相親對象。今年元旦假期她回到老家,家人安排她和一名年齡相仿的男生相親,對方也在武漢工作。兩人見面后,都覺得還不錯,可以相處下看看。
假期結束后,兩名年輕人都回到武漢工作,但因為一個在漢口,一個在光谷距離較遠,平常也基本通過手機聯系,見面并不多。此后,林女士的家人仍不斷催婚,為了在過年期間不被家人“嚼”,林女士沖動之下,在年前就迅速跟男方領了結婚證,過年期間也在老家辦了酒席。
婚后真正住在一起,林女士和老公才發(fā)現兩人真的不合適,經常為瑣事爭吵,不到一個月,小兩口就開始分床睡。如今,兩人覺得實在過不下去,準備離婚。“結婚前,男方給了我們家8萬元彩禮錢,現在他們要全數要回,請問這個錢我要退嗎?”林女士問。
新洲區(qū)法院徐古法庭庭長周鵬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有三種情況下的彩禮需要返還,分別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經登記結婚了并有過共同生活,不屬于以上三種情況,但由于結婚時間較短,可同對方協(xié)商彩禮問題,適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