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新買的賓利居然有維修記錄 ,車主索要2000萬賠償
2019-03-01 22:07:00 來源: 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融媒體3月1日訊(記者梁爽 通訊員王田甜)花費400萬元購置了一輛賓利豪車,沒想到開了700余公里后,就出現(xiàn)了駕駛系統(tǒng)故障。作為車輛的實際使用者,市民朱女士(化名)前往4S店維修時發(fā)現(xiàn),車輛在銷售前就有過維修記錄,而4S店并未告知。
  朱女士認為,4S店及車輛進口商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故意隱瞞售前維修記錄,以及新車剛交付即存在重大質(zhì)量缺陷和安全隱患,于是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按照車價的三倍賠償,并索賠車輛原購車款、維修費及各種稅費等共計2000萬。3月1日上午,該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事發(fā):車輛銷售前就曾維修
  朱女士的起訴狀顯示,2017年12月,朱女士準備購買一輛賓利添越汽車。她到武漢某4S店咨詢后,工作人員建議可以將汽車牌照上到公司主體名下,可抵稅款。
  于是在2018年1月17日,朱女士以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名義,花費400萬元購車。
  2018年3月2日,這輛車在僅行駛757公里時,發(fā)生駕駛系統(tǒng)故障報警。后朱女士于2018年3月10日至4S店進行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燃油泵模塊及燃油泵故障,該故障此后又多次發(fā)生。
  在4S店維修過程中,朱女士發(fā)現(xiàn)該車輛在此次維修前右前把手就已有過拆裝痕跡,經(jīng)朱女士多方查詢,了解到該車輛在4S店出售前已進行過維修。然而,4S店提供的車輛檢測報告中未顯示該車輛在檢測時存在車輛須維修的情況,而在該公司內(nèi)部系統(tǒng)中卻顯示存在維修、索賠記錄。
  原告:索要2000萬巨額賠償
  此后,朱女士因購買、維修車輛發(fā)生各項損失計275萬元,包括因維修車輛而支出的油費、誤工費等。目前,車輛仍停在4S店內(nèi)。
  朱女士認為,其購車時4S店并未告知車輛曾發(fā)生過維修,存在消費欺詐行為。同時,該汽車實際為個人生活消費所購買,購車款項及其相關費用均由個人支付,某科技公司系受朱女士指示代為辦理相應手續(xù),朱女士作為實際購買人享有相應權利,因此在4S店出現(xiàn)違約行為時,可直接向其主張權利。
  因此,朱女士向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要求4S店按朱女士所購車輛價格的三倍賠償1200萬元;要求撤銷2018年1月17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4S店向朱女士退還購車款400萬元,朱女士返還所購車輛; 要求4S店賠償朱女士車輛購置稅34萬余元,保險費及車船稅46834元及資金占用損失86萬余元;4S店向朱女士賠償因購買、維修車輛而造成的損失275萬元;車輛進口商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總額共計2000萬元左右。
  被告:公司主體不適用于三倍賠償規(guī)定
  庭審現(xiàn)場,爭議焦點圍繞朱女士并不是合同上的購車者,是否是本案適合的原告;4S店是否必須向購買者透露此前的維修信息、是否存在欺詐行為;以公司名義購買是否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倍賠償?shù)囊?guī)定等方面展開。
  第一被告4S店認為,其并不知曉朱女士與科技公司之間的代理關系,朱女士與4S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她并非是本案適合的原告。車輛是以公司名義購買而不是朱女士個人購買,公司不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適用于三倍賠償?shù)囊?guī)定。
  此外,4S店還表示,在朱女士購車前,該店通過PDI檢測并維修的是車輛的左后卷簾及車內(nèi)閱讀燈故障,不屬于必須向客戶披露的重大問題,并不影響安全性能,屬于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雖然未明確告知,但消費者通過鑰匙可以直接在4S店查詢維修記錄,也屬于一種公開行為,不構(gòu)成欺詐。
  4S店稱,該公司在檢測后發(fā)現(xiàn)該故障后已經(jīng)維修至可交車狀態(tài),與此后的燃油泵問題無關,燃油泵問題屬于交付后的質(zhì)量問題,應適用售后的三包規(guī)定,而不應適用三倍賠償。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車輛進口商認為,該公司不參與零售,未參與車輛的交易過程,也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未當庭宣判。
  【編輯: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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