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忘拔插頭,引發(fā)火災被拘10天,小伙起訴行政處罰和復議敗訴
2019-04-01 08:41:00 來源: 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融媒體3月31日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向昱璇)“我不就是出門忘記拔電源插頭引發(fā)火災嗎,又不是故意的,憑什么賠償了損失,還要被公安機關10天行政拘留?”想到這件事,租住在武漢市洪山區(qū)的小伙子張兵(化名)就一肚子委屈,滿是不解的他將公安部門和洪山區(qū)政府告上法庭。
  3月31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洪山區(qū)法院了解到,法院駁回了張兵的訴求,認為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2018年3月,張兵早起上班,和往常一樣,出門時他帶走了手機數(shù)據(jù)線,電腦插頭、手機充電頭仍留在插線板上。誰知中午12點左右插線板突然起火,除租住房屋引發(fā)火災外,因火勢太大還將樓上房屋的陽臺和主臥全部燒光。
  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報告中指出,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為張兵住的臥室插線板,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雷擊、燃氣、自燃、遺留火種等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
  2018年4月,派出所傳喚張兵,以他出門忘拔插線板插頭為由,認定他的行為構成過失引起火災,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2018年5月,張兵向洪山區(qū)政府申請復議。
  2018年7月,洪山區(qū)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
  張兵左思右想,都覺得委屈。收到區(qū)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后,他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
  張兵租住的三室一廳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的老房子,電線是鋁線,電表是1996年安裝,室內不少設施已老化。他認為,日常生活中不拔充電器插頭是常見行為,自己未拔插線板插頭與涉案火災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涉案火災系由電氣故障引起,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中,法院認為爭議焦點就在于公安部門認定張兵過失引起火災的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
  根據(jù)公安部門提交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詢問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為臥室插線板,現(xiàn)場勘驗情況為臥室內插線板處電線短路,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fā)火災的可能。
  張兵在《詢問筆錄》中稱其外出上班前未拔插線板插頭,電腦插頭和手機充電頭均留在插線板上。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張兵因疏忽大意未拔插線板插頭,插線板處電線短路引起火災,造成涉案房屋及屋內財產部分受損。
  公安部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行為,認定張兵過失引起火災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同時,公安部門依法履行了受案、告知權利義務、詢問、調查程序,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亦向張兵告知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陳述和申辯權,被訴行政處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認為,張兵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未拔插線板插頭可能會引起火災,外出未拔插線板插頭,在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發(fā)生了引起火災的后果,構成過失引起火災。如果平時加強安全用電意識,外出拔掉插線板插頭,是能夠避免因插線板處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有部分人習慣外出不拔充電器插頭、電源插頭,但這是一種不良的用電習慣,存在火災隱患,不值得提倡和效仿。生活用電一定要小心謹慎,一旦引發(fā)火災,將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編輯:符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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