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出臺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2022-11-11 12:30:00 來源: 咸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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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救助既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也是“救急難”的重要手段 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 近日市民政局聯(lián)合市財政局印發(fā)了 《咸寧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
  據介紹,《實施辦法》細化了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和類別 支出型救助對象 指因教育、醫(yī)療 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貧監(jiān)測戶、低保邊緣家庭。
  急難型救助對象 指因突發(fā)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貧監(jiān)測戶、低保邊緣家庭、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
  《實施辦法》制定了臨時救助標準,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實行分類分檔救助, 原則上 每人每年救助總額 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12倍。對于遭遇重大或特殊生活困難的,可通過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xié)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決定。該辦法還完善了臨時救助方式,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綜合運用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發(fā)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方式,發(fā)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
  《實施辦法》優(yōu)化了審核審批程序,針對支出型困難和急難型困難的不同特點,結合實際情況,簡化優(yōu)化審核確認程序,壓縮辦理時限。臨時救助金額 不超過當地當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倍的, 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臨時救助金額 超過當地當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倍的, 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
  此外,該辦法還嚴格了臨時救助監(jiān)督管理,民政、財政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檢查,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相關部門應追回冒領資金,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guī)辦理臨時救助的經辦機構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全媒體記 者:吳青朋 通訊員 左長康
  編輯:王馨茁
  監(jiān)制:向東寧
  出品: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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