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需要經過消費者同意。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用騙取貸款,致使消費者個人信用受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法院查明,2015年3月27日,鐘女士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購買小型汽車一輛。同日,鐘女士與某銀行簽訂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以分期還款方式支付剩余購車款,但合同上記載的電話號碼與其實際使用號碼不符。
此后,鐘女士向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表示不再購買車輛,終止了車輛買賣合同,但并未告知某銀行。
2017年6月28日,某銀行向法院起訴鐘女士逾期未還款,法院按照貸款合同記載的聯(lián)系地址和電話向鐘女士郵寄了相應的訴訟文書。因鐘女士未到庭,法院缺席判決鐘女士支付本金、利息及滯納金。鐘女士未按判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
2020年3月,鐘女士因無法購買車票才得知其被列為失信人員,遂于同年4月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并對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法人徐某進行訊問。
徐某陳述,鐘女士曾向其購買車輛,后放棄購買,由于貸款業(yè)務正辦理中,公司正需要資金,便沒有終止貸款,而是在貸款到達公司賬戶后又將款項轉到其個人賬戶挪作私用。后因經營不善,未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導致鐘女士被某銀行起訴從而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征信獲得負面評價,個人信用權益受損。
隨后,鐘女士將徐某、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萬元。一審法院駁回了鐘女士的訴訟請求。鐘女士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
重慶五中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和徐某承擔60%的責任,鐘女士自擔40%的責任。因鐘女士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誤工損失,故對鐘女士誤工費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徐某、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交通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200元。
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在商業(yè)貸款消費領域,消費者的個人信用信息系個人信息之一,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中,鐘女士放棄購買汽車,其與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汽車買賣合同關系終止。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應根據誠信原則及交易習慣,協(xié)助鐘女士解除與某銀行訂立的消費借貸合同,但其非但未盡到職責,反而偽造鐘女士支付首付款的憑據并交付銀行,欺騙銀行繼續(xù)履行貸款合同并由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和徐某收取貸款。
在取得貸款后,徐某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導致鐘女士被某銀行起訴而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征信獲得負面評價,個人信用權益受損。徐某、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騙貸行為與鐘女士被列為失信人員進而個人信用評價降低的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本案事實因果關系成立。如果沒有徐某、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過錯侵權行為,則案涉消費借貸系列合同不會順利辦理并放款,或者即使順利放款,鐘女士亦可及時知曉該信息而清理結算其與銀行的合同關系,不會發(fā)生因不知曉貸款發(fā)放而逾期被列為失信人員的損害事實。
其次,本案法律因果關系成立。徐某、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時,可以合理預見該筆貸款發(fā)生逾期的風險與可能,故認定其案涉過錯侵權行為與鐘女士所受損害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并未超出其作為汽車銷售商及相關業(yè)務專業(yè)從業(yè)者的通常認知。
而鐘女士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既未關注與自身權益相關的重要合同條款,亦未仔細核對與自身權益相關的重要信息,致其未能及時接收銀行放貸通知信息,更未在放棄履行案涉買賣合同后及時主動告知銀行中斷貸款業(yè)務流程,以妥善清理消費借貸系列合同,未盡到一般公眾的謹慎注意義務。因此,鐘女士對其個人信用受損亦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戰(zhàn)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