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底,常州外國語學校新址被污染公益訴訟案二審落錘。3家被訴化工企業(yè)被判就污染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并向原告兩家環(huán)保公益組織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至此,這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終于落幕。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一審階段,常州中院判決原告敗訴,并由原告承擔近190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曾引發(fā)輿論關注。打官司有輸有贏,敗訴一方要交訴訟費,這是民事訴訟領域的基本規(guī)則。但是,環(huán)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要承擔“天價訴訟費”,這一反差總讓人難以接受。慶幸的是,江蘇省高院二審階段撤銷了一審判決,人們所擔心的公益組織要承擔巨額訴訟費的結果最終沒有出現。但該案卻讓我們深思:公益訴訟到底應如何收取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案件受理費有按比例交納、按件交納兩種。其中,按比例交納時分段計費,各段的交納比例隨訴訟標的額遞減,超過1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部分分別交納2.5%、2%、1.5%,直至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億元環(huán)境修復費用,由于公益訴訟不屬于按件交納的范圍,按照按比例交納的計費方式,敗訴方承擔近190萬元的訴訟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卻與人們樸素的正義觀存在沖突。這就迫使我們回到一個最基礎的問題:訴訟收費的目的何在。
訴訟制度的本質是一項公共服務,而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通常有兩個:一是國家的稅收,二是享受服務的人繳納的費用。兩種資金來源對應不同形式的公共服務,通常來說,受益人越廣泛的服務越傾向于稅收支付,受益人越限定的服務越傾向于由受益人負擔。以公路為例,城市內的普通道路由稅收支付,高速公路由享受服務的通行人支付,國道省道等干線道路介于二者之間,大部分免費通行,少部分收取一定的通行費但收費標準低于高速公路。也就是說,國家的稅收支付與受益人的繳費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氐皆V訟費的問題,關鍵在于國家對訴訟制度的定位。即,一個個具體的訴訟,到底是服務于多數人的制度,還是服務于少數人的制度。
在傳統(tǒng)意義上,每個民事訴訟案件都是獨立的。無論是自愿參加訴訟的原告,還是被迫參加訴訟的被告,都只代表自己的利益參與訴訟。法院應當將重心放置于解決個案中的糾紛,在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之間作出裁斷。因此,訴訟制度作為服務于少數人的制度,應當主要由當事人負擔訴訟的成本。
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傳統(tǒng)的訴訟觀在現代社會中發(fā)生了悄然變化。首先,個案的訴訟不再只關涉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可能為全社會帶來更普遍的意義。本案的公益訴訟便是如此。原告環(huán)保組織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為自己獲取金錢上的利益,而是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化工企業(yè)支付土地修復費用,用于防范學校學生可能因受污染土地而遭受的身體損害。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保障學生們的健康無疑屬于公共利益。除此不論,公益訴訟判決的高額賠償金對潛在污染企業(yè)所帶來的震懾作用,也足以稱得上全社會層面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環(huán)境保護訴訟、勞動訴訟、消費者訴訟、隱私保護訴訟等現代型訴訟中,個案裁判的影響可能在事實層面波及整個社會。此外,除了案件本身的社會影響力,法院在個案中創(chuàng)造出的裁判規(guī)則也可能在法律層面為整個法律體系帶來持續(xù)的利益。例如,我國自2017年8月起陸續(xù)在杭州、北京、廣州設立了三家互聯(lián)網法院。由于“網上糾紛網上審”的便捷性,大量普通訴訟模式下不會進入訴訟程序的涉互聯(lián)網案件,就很有可能進入互聯(lián)網法院。但是,互聯(lián)網法院對涉網案件并不是“照單全收”,而是重點選擇那些有助于為整個社會樹立法律規(guī)則的案件,通過互聯(lián)網法院的試點作用,構建有法可依、規(guī)則明晰的網絡法治環(huán)境。
因此,對于那些可能關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類型,應當調整主要由當事人負擔訴訟成本的做法,提高國家稅收支付的比例,減收或者免收當事人交納的訴訟費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案件類型減免訴訟費用時,必須區(qū)別對待雙方當事人:公益組織、勞動者、消費者等原告通過主張權利的方式主動創(chuàng)造良性社會效應和法律規(guī)則的當事人,屬于減免的對象;但是,污染制造者、用人單位、經營者等被告不是主動創(chuàng)造良性社會效應和法律規(guī)則的當事人,不屬于減免的對象?;氐奖疚淖畛醯臓幾h,公益訴訟中原告公益組織可能因敗訴而承擔的“天價訴訟費”應當降下來。(史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