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利川法院建南法庭審結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析產糾紛一案。陳某因證據不足,最終落得人財兩空。
陳某訴稱,2002年,陳某與覃某按當地風俗舉辦結婚儀式后開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2月4日生育一子覃某某。在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對被告舊房進行了擴建和加層、新建了房屋二間,宅基地轉讓也獲得了一定的收益,現因覃某拒絕與其進行結婚登記,故要求:1、小孩覃某某由陳某撫養(yǎng),覃某依法支付撫養(yǎng)費;2、對位于利川市建南鎮(zhèn)明星村十四組磚混結構三間樓房的第三層、新建的二間三層磚混結構房屋一棟、宅基地轉讓收益422000元等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覃某辯稱,其與陳某相識同居及生育子女情況屬實,但他要求撫養(yǎng)小孩,因為陳某沒有撫養(yǎng)能力,雙方在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擴建樓層是其與前妻的兒子共同出資修建;新修兩間房子是他父親的,不是共同財產。
該案經兩次開庭審理后法院查明,陳某與覃某于2002年4月開始同居生活,2003年2月4日生育男孩覃某某,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覃某為陳某購買了國壽美滿一生年金保險、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各一份,以及為其本人購買了康寧終身保險一份,上述三分保險均為人身保險,且受益人均為小孩覃某某;另外覃某現分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建南支行和湖北利川農村商業(yè)銀行建南支行的存款共計6123.82元。因雙方關系惡化,且覃某拒絕與陳某補辦結婚登記,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撫養(yǎng)小孩覃某某、覃某依法支付撫養(yǎng)費,平均分割共有財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各執(zhí)己見,協(xié)商無果。
法院認為:陳某、覃某未經結婚登記便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本案陳某、覃某在同居生活期間生育男孩覃某某,根據其成長經歷及本人意愿,由陳某撫養(yǎng)為宜,因被告系農村居民,覃某每月應支付的小孩撫養(yǎng)費為261.67元,直至小孩覃某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關于陳某要求分割相應房屋的請求,因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不動產權屬,本案不宜作出處理;關于陳某要求分割覃某進行宅基地轉讓的收益422000元,經查明,覃某現有存款6123.82元,應作為共有財產平均分割,而其余部分,陳某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為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雙方購買的人身保險,因系生命健康類保險,屬于雙方個人財產,應由雙方各自享有。最終,法院依據《婚姻法》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小孩覃某某由陳某撫養(yǎng)并隨其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61.67元,直至小孩年滿十八周歲為止;雙方共有財產6123.82元,陳某應分得3061.91元,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目前,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徐敬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