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頻現(xiàn)婚鬧曾致新郎十級傷殘 法官:要承擔賠償
2018-03-05 16:34:00 來源: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近關于“鬧婚”的報道有點多。有報道稱,“遵義“鬧婚禮”致新郎十級傷殘,獲賠9萬余元”,引起熱議。

“鬧婚禮”習俗,本是為了祝福一對新人,通過起哄、推搡讓新郎新娘更親近,讓婚禮更喜慶熱鬧,確實是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之一。那么,在婚禮上好心“鬧婚”,意外致傷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到底應不應該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有三大歸責原則,既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就是說侵權人要有過錯才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受害人要證明侵權人有過錯且因這個過錯造成了損害。但過錯推定原則是個例外,舉證責任由侵權人承擔,也就是說侵權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推定其有過錯。當然,過錯推定原則的適應只能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那幾種情形,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只適用于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特殊情形,此處不細述。)

那么,好親戚朋友好心“鬧婚禮”,只是因當?shù)亓曀渍J為“越鬧越以后日子會越好”,他們并沒有惡意,也不是故意要致新郎新娘損害,是意外造成的損害,到底算不算過錯?

法律上的過錯是指什么?

主觀過錯,是指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于損害后果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tài)。故意,大家都知道,就是行為人預見了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fā)生或者放任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過失,又包括疏忽大意和輕信能避免兩種情形,但這兩種情形中,行為人主觀上是不希望結果發(fā)生的。

很顯然,“鬧婚禮”中的行為人是不希望損害結果發(fā)生的,但是他們均實施了侵權行為,有的預見了結果,但放任它發(fā)生,有的輕信會避免,還有的是疏忽大意以為不會發(fā)生。但損害結果還是發(fā)生了。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廣義上講,都已經具備了侵權損害責任的構成四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

因此,從法律上講,“鬧婚禮”致?lián)p,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另外,從道德和人情上講,因鬧婚禮導致新郎受傷,無論你是新郎的親戚還是朋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也是應該的吧。(通訊員 丁俐 作者 楊瓊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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