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偷竊得手后良心不安,小偷將錢包還給一位媽媽
長江日報融媒體8月15日訊 媽媽小劉隨手將錢包放在嬰兒車后簍里,推著嬰兒車去菜場買菜,錢包被人偷走。追趕不上小偷,小劉只好自認倒霉。讓她意外的是,過了幾分鐘,小偷竟返回,將錢包還給了她。長江日報記者14日獲悉,由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涉嫌盜竊案已一審結束,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今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江漢區(qū)某菜場,陳某趁小劉不備,將其放在嬰兒車后簍中的一個錢包偷走。當小劉選好東西準備付錢時,發(fā)現(xiàn)錢包不見了。路人告訴她,剛剛有一個又瘦又高的男子偷走了她的錢包。小劉追趕陳某50余米無果,想到還要照顧小孩,便借路人的手機報警了事。
陳某逃出幾條街后,忽然想起自己偷的那個人推著的是嬰兒車,里面坐著一個非常小的孩子。陳某動了惻隱之心,遂原路返回,將錢包還給了小劉。
3月26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抓獲歸案。
小劉被偷的錢包里裝有一部iPhone 8 Plus手機、80元現(xiàn)金、一串鑰匙。經(jīng)鑒定,被偷手機價值6200元。
陳某今年54歲,湖北武漢人,曾3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法院此次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5年內再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3款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P>
最終,陳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責編:廖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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