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評論員 徐漢雄
據廣州市司法局微信號“廣州普法”披露的普法案例:29歲的張女士自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媽家寄養(yǎng)。張女士長大后,事業(yè)有成。為了讓她給弟弟買房,父母將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元贍養(yǎng)費。(據9月12日《每日經濟新聞》)
事情起因是,張女士給姑媽的兒子買了房。父母得知后,要她也給親弟弟買房,張女士明確拒絕,于是雙方產生了矛盾。
站在張女士的角度,由于她從小便跟著姑媽生活,對姑媽一家更加親近,對父母反而比較陌生,這是人之常情。她給姑媽家的表弟買房,也是懂事與報恩的表現。
站在父母的角度,張女士給表弟買房,卻不愿給親弟弟買房,這是胳膊肘往外拐,與傳統(tǒng)家庭觀念相悖。
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姐姐對弟弟并沒有撫養(yǎng)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yǎng),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本案原告方可能知道這一點,所以便以索要贍養(yǎng)費的名義起訴張女士。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年歲較大,被告確有贍養(yǎng)義務??紤]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媽收養(yǎng),原告未盡到撫養(yǎng)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yǎng)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目前,法院還沒有對此案作出判決。但網友們自有答案,他們大多支持張女士的做法,因為權利與義務應該對等,“你沒有養(yǎng)我小,我也不必養(yǎng)你老?!贝送?,張女士由姑媽撫養(yǎng)長大,她的父母應該給予姑媽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筆錢足夠與張女士可能要支付的贍養(yǎng)費抵消。
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如果父母是單純索要贍養(yǎng)費,或許大家更能理解,但以贍養(yǎng)費的名義給弟弟買房,就有些讓人想不通了。法院也認為,張女士的弟弟是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yǎng)、贍養(yǎng)之名附加給張女士。
張女士的處境,讓人想起電視劇《歡樂頌》中的樊勝美。她出生在重男輕女的家庭,工作后屢屢被兄長拖累?!白鳛橐粋€30歲的女人,沒有一分錢存款,哥哥結婚的房子首付是我出的,還貸也是我,連生孩子的錢都是我出的……”這是劇中一段令人心疼的臺詞。
樊勝美是不少“姐姐”或“妹妹”的縮影。去年1月,一個“現實版樊勝美”話題登上熱搜。據報道,一名在杭州工作的女孩,在錢塘江邊散步時,因遇漲潮意外身亡。女孩的父母向她所在的公司索賠,以便給她的弟弟買房。女孩的微博顯示,父母曾多次向她要錢。她寫道:“我倒寧愿花錢買斷親情,從此兩不相欠。”可見被親情綁架的壓力之大。
此事讓廣大網友唏噓不已。他們認為,女兒不是原生家庭的搖錢樹,父母要多關心孩子,不能精神上的幫扶不多,物質上的索取倒是無休無止。
被父母索要50萬元“贍養(yǎng)費”以給弟弟買房,這同樣讓張女士情何以堪!原本同是一家人,有事好商量,如今走到法庭這一步,即便要到了金錢,恐怕親情也更加少了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