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0日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 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2008年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顧雛軍、姜寶軍、嚴友松、張宏、晏果茹、劉科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顧雛軍、姜寶軍、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對顧雛軍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以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緩刑。宣判后,顧雛軍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雛軍刑滿釋放后,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一巡回法庭庭長裴顯鼎擔任審判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和主審法官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為合議庭組成人員,石冰、羅燦擔任法官助理,張燕清擔任書記員。合議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別約談了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月18日召開了庭前會議,6月13日至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檢辯雙方、有關(guān)證人及有專門知識的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原審認定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chǎn)所占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于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guī)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應(yīng)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yīng)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巨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shù)額巨大。鑒于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根據(j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guān)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合議庭向顧雛軍等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了再審判決書,并就有關(guān)問題進行了釋明。本案后續(xù)的國家賠償?shù)裙ぷ鲗⒁婪ㄟM行。
原審被告人親屬,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部分專家學者,有關(guān)單位代表,新聞媒體記者及部分群眾共9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