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320字通報陳樹隆違紀問題:比蘇榮都多
2017-05-03 17:35:00 來源: 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記者 李洪鵬 編輯 熊穎琪)5月2日,中紀委網站消息稱,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注意到,對于陳樹隆的問題概述,通報使用了三百多字,其中的“既想當大官、又想發(fā)大財”等新表述更是引人關注。這樣的表述第一次出現,是在中紀委對落馬官員原中央紀委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原副處長袁衛(wèi)華的批評中,而陳樹隆則是首個在通報中受此評價的官員。

另外該通報中,還3次提到“濫用職權”,措辭之嚴厲也實屬罕見。

他的通報中3提“濫用職權”

在今天中紀委關于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的通報中提及,經查,陳樹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毫無政治信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既想當大官、又想發(fā)大財,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進行經商營利活動,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政治生活,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嚴重破壞政治生態(tài),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和廉潔紀律,毫無道德底線,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及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陳樹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政治上攀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樹隆開除黨籍處分;由監(jiān)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注意到,這份對陳樹隆的通報570余字,其中問題概述用了320余字,比蘇榮、令計劃、周本順都多,可謂創(chuàng)造了記錄。其中的一些新表述,更是值得關注:“既想當大官、又想發(fā)大財”、“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政治生活”、“嚴重破壞政治生態(tài)”、“政治上攀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等措辭,在以往的通報中沒有過。

除了上述措辭嚴厲的描述,在通報中,陳樹隆還三次被提及“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 為他人謀利也為封建迷信

“濫用職權”行為通常涉及位高權重之人,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注意到,截至4月底,十八大以來獲刑的“大老虎”人數增至70名。而這70名中,至少10人的罪名涉及“濫用職權罪”。

從陳樹隆目前的通報情況來看,雖沒有對其“濫用職權”的行為做過多細節(jié)描述,但從過往經驗來看,它多與人事調動、為他人謀取不當經濟利益相關。

據新華社披露,在令計劃案一審過程中,公訴機關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有類似情節(jié)的還有“大老虎”蘇榮。據中紀委網站消息,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除此以外,利用自身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是“濫用職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例如,蔣潔敏在擔任中石油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在獲得油氣田區(qū)塊合作開采權、燃氣輪機發(fā)電機組項目招標、天然氣供應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11月至2013年八九月間,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3萬余元等等。

濫用職權不僅是對規(guī)則的破壞,更將對國有資產造成嚴重傷害: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guī)擅自決定并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除此以外,濫用職權者還有別的訴求。2014年4月,中紀委網站通報,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李春城是十八大后第一個落馬的省部級官員。通報指出,李春城濫用職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據報道,李春城將親人墳墓遷往四川都江堰后,曾請風水先生做道場等花費千萬元。為了成都一重大投資項目,在涉事企業(yè)接連出現不利突發(fā)事件后,李春城還安排道士做法驅邪。

10只“大老虎”因此獲刑2到8年不等

觀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記者查閱資料發(fā)現,濫用職權罪在刑法中是典型的“身份犯”,也就是說只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才會觸犯此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記者梳理十八大以來被判“濫用職權罪”的10只“大老虎”結局發(fā)現,與該項罪名相關的刑期從2到8年不等。比如令計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韓先聰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陳川平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周永康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陳柏槐時間最長,被判8年。

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外,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近年來,我國針對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從未減弱,2013年12月13日,中共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公報指出,嚴肅查辦發(fā)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等五類案件。

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國家嚴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2016年,全國審結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犯罪案件596件720人,被告人原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達147人。

十八大以來 至少10只“大老虎”被判濫用職權罪

姓名

職務

案情

判決(僅涉及該項罪名)

蘇榮

十二屆全國政協(xié)原副主席

2002年至2014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有期徒刑七年

陳川平

太原市委原書記

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韓先聰

安慶市委原書記、滁州市委原書記

為18家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項目建設、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有期徒刑五年

令計劃

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原部長

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有期徒刑四年

王永春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利用職權為他人在油氣田區(qū)塊合作開發(fā)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有期徒刑三年

李春城

四川省委原副書記

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

有期徒刑二年

蔣潔敏

原中石油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利用職權為他人在獲得油氣田區(qū)塊合作開采權、燃氣輪機發(fā)電機組項目招標、天然氣供應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有期徒刑五年

周永康

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常委

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使他人非法獲利21.36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4.86億余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有期徒刑七年

陳柏槐

原湖北省農業(yè)廳黨組書記、廳長、原湖北省政協(xié)副主席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間,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3萬余元

有期徒刑八年

廖少華

原中共黔東南州委書記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在處理中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返還土地出讓金問題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拒不聽取黔東南州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又未調查核實和會議研究,強令黔東南州政府退還中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土地出讓金,后又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10.6372萬元

有期徒刑二年

責編:朱曦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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