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貸拖欠54天 遭銀行起訴
購房者因父母患病舉債治療,無奈拖欠5419元貸款,銀行花費15173元聘請律師起訴。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合同中有約定
2009年8月11日,小于和愛人在大連市甘井子區(q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0萬元,向某銀行貸款44.7萬元,貸款期限為20年。合同約定,小于如果未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宣布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提前到期,銀行打官司聘請律師的錢也由小于承擔。
去年9月份,由于父親生病,小于的工資全部給父親治病,一時無錢交房貸。截至11月4日,小于欠銀行房貸5419.02元,累計拖欠54天。由于銀行在小于家門口張貼《催收函》后,小于仍未還房貸,因此將小于起訴到法院。同時銀行還申請法院將小于的房子查封。
法院開庭審理了案件
小于的父母均在農(nóng)村,生活困難。小于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經(jīng)審查,符合援助條件,指派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擔任小于的代理人出庭應訴。今年5月31日下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銀行稱,小于違約,銀行依照合同有權宣布貸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小于提前還款,并承擔銀行為此支出的律師費。
小于辯稱,因父母患病,故舉債為父母治病導致2期銀行貸款未能正常還款,小于貸款購買的房子是家庭唯一的一套住房,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另外,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銀行維權律師費由貸款人承擔,但并未約定具體數(shù)額,僅僅因為自己拖欠銀行貸款5419元,銀行花15173元聘律師起訴自己顯失公平。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小于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銀行已經(jīng)按約定向小于發(fā)放貸款,小于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現(xiàn)小于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當視為違約,銀行有權宣布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由于合同中約定因爭議發(fā)生的費用由貸款人承擔,故銀行要求小于承擔銀行維權的律師費合理。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于把所欠的本金351978元在15日內全部返還,同時承擔利息2307元,罰息34.7元,并承擔律師費15173元。
(半島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