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消費者徐先生在重慶桐君閣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龍康店購買的燕窩是“三無”產品,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桐君閣大藥房按貨款的10倍,賠償徐先生1.19萬元。
徐先生訴稱,他于2016年9月25日在桐君閣大藥房龍康店,花1190元購買了1盒35克裝的燕窩,回家發(fā)現(xiàn)該燕窩屬“三無”產品,缺乏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成分或配料表、保質期等信息,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徐先生認為,桐君閣大藥房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起訴至重慶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桐君閣大藥房退還貨款1190元,并按10倍賠償1.19萬元。
桐君閣大藥房辯稱,涉案燕窩系散裝食品,不屬于預包裝食品,不受《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監(jiān)管。藥房出售的燕窩沒有質量問題,按克計量,散裝出售,打折后單價340元/10克。因燕窩屬于易碎品,且考慮到部分顧客送禮需要,藥店在銷售散裝燕窩時,特備包裝盒免費贈送給有需要的顧客。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燕窩采用透明塑料圓盒包裝,盒底部內襯有一紙質標示“燕窩,規(guī)格:散,重量:35克”,塑料圓盒底部刻有“太極集團,重慶桐君閣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庭審中,關于涉案燕窩的包裝問題,徐先生陳認為他是按盒購買的,該塑料圓盒系食品的預包裝,有發(fā)票和購買現(xiàn)場拍攝視頻予以佐證。桐君閣大藥房則認為該塑料圓盒系由供貨商提供的,且里面黃色的標簽也是由供貨商提供。藥房是按克售賣燕窩,只是為了方便保存才提前用塑料盒裝好,藥房隨時可以按顧客要求打開塑料盒重新稱重銷售。由于是散裝食品,故在店內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產地、保質期等。但是在實際銷售過程中,藥房的銷售人員會在現(xiàn)場以知識傳播的方式,向消費者介紹燕窩的保質期,在冰箱冷鮮存放的情況下一般是3-5年。關于保質期3-5年的起算時間,是依據(jù)行業(yè)習慣及經驗判斷。由于徐先生購買時沒有主動向銷售人員詢問,銷售人員也就沒有給徐先生介紹這一知識??赡苁卿N售人員忘了,如果當時徐先生提問的話,銷售人員肯定是要告知的。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案涉案燕窩屬于食品范疇,應受食品安全法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 《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本案中,結合燕窩包裝物證、原告購買燕窩時拍攝的銷售現(xiàn)場視頻以及被告陳述,足以認定涉案產品的標示違反了該項規(guī)定,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桐君閣大藥房作為產品銷售者,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連涉案燕窩最基本的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均不清楚,僅憑經驗判斷,足以認定其明知涉案燕窩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但仍在經營銷售。對原告要求銷售者退還貨款1190元及賠償1.19萬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重慶桐君閣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龍康店退還徐先生購貨款1190元,并賠償徐先生1.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