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買東西,沒想到卻買到過期貨,這讓一消費者很是郁悶。昨天,記者從靈川縣人民法院了解到,經過法院的調解,超市賠償消費者五千余元。
今年2月9日,吳青(化名)來到靈川縣城一超市購物,選購了800多塊錢的臘肉、臘腸等食品。可是,付完錢以后,吳青在檢查食品外包裝的時候發(fā)現(xiàn)這些臘制品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9月,“上面寫著保質期4個月,那1月就到期了。”吳青找到超市,希望其能給予賠償。
然而,商家并沒有第一時間進行賠償。之后,吳青便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門舉報,超市被處以罰款后,再次拒絕賠償吳青損失。就這樣,8月8日吳青向靈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826.20元并主張十倍賠償。
靈川縣人民法院速裁庭的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得知超市方是因為覺得自己已經被行政處罰后還要再賠償,也覺得有些委屈,所以才拒絕了吳青的賠償要求。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吳青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了你們銷售的過期食品時,有權行使法定權利主張十倍賠償金。”法官跟超市方進行解釋,在繳納罰款承擔行政責任之外,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過法官多次跟超市方溝通解釋,超市方與吳青進行再次協(xié)商。最后,吳青表示諒解超市方,超市方也同意支付消費者五千余元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