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面條中添加有毒物“硼砂” 海南白沙一作坊老板被判
2017-08-30 08:42:00 來源:南海網
為了讓面條筋道好吃、賣得好,白沙黎族自治縣一面食小作坊老板王某不顧他人健康,在制作面條、餃子皮時添加硼砂,再交給妻子在鎮(zhèn)上市場銷售。8月29日,南海網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4000元,同時禁止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8月開始,王某在白沙某農場的出租屋內加工、生產面條、餃子皮。8月31日,王某購買500克硼砂,并在和面時均添加少量硼砂,然后將添加有硼砂的面條、餃子皮送到妻子陳某經營的肉丸攤銷售。9月12日,白沙相關部門執(zhí)法人員對肉丸攤及作坊進行檢查,當場對王某生產、銷售的面條、餃子皮抽樣送檢,檢出含有硼砂。10月1日,白沙相關部門再次對王某生產、銷售的面條、餃子皮抽樣送檢,亦檢出含有硼砂。
2016年11月1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11月2日,白沙公安民警對王某的小作坊進行勘查,扣押了壓面機等作案工具,現場發(fā)現墻上赫然貼有“禁止加入硼砂等”內容的《米粉、生濕面生產加工規(guī)范操作清單》。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生產手工面及餃子皮的過程中,違法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銷售明知摻有硼砂的手工面及餃子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王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硼砂的危害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受何處罰?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硼砂為硼酸鈉的俗稱,為白色或無色結晶性粉末,因為毒性較高,世界各國多禁用為食品添加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也明令禁止硼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硼砂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性很大,連續(xù)攝取會在體內蓄積,妨害消化道酶的作用。人體若攝入過多的硼,會引發(fā)多臟器的蓄積性中毒。硼砂的成人中毒劑量為1-3克,成人致死量為15克,嬰兒致死量為2—3克。
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指出,不法商販為了降低食品成本、提升食品口感不惜鋌而走險,濫用添加劑和有毒、有害制劑,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唯利是圖終歸害人害己。食品安全是關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問題,法官建議,要提升消費者信心,除了要營造食品安全的市場環(huán)境,政府部門還須對食品安全問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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