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獲了1公斤左右的水產品,夫妻倆雙雙被判處拘役。記者昨天從象山法院了解到,該法院審理判決了今年第一起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案件。
今年6月初,被告人林某在明知是禁漁期的情況下,駕駛自用木質漁船至新橋鎮(zhèn)附近海域,將8頂?shù)鼗\網下入海里進行捕撈。兩日后,林某和妻子嚴某開船至該水域進行收網,被象山縣海洋與漁業(yè)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林某、嚴某所用的漁船、地籠網以及捕獲的1.05公斤水產品被扣押。經鑒定,兩被告使用的地籠網為禁用漁具。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結伙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林某拘役5個月,其妻子嚴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對其違法所得漁獲物予以追繳,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地籠網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jù)介紹,從2016年到現(xiàn)在,象山法院共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18件,涉及40人。在涉案的被告人中,小學文化程度及文盲的比例高達82.5%,文化程度低導致眾多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并不認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以為被查獲以后最多也只是罰款拘留。
法官表示,對于地籠網,廣大市民存在認識錯誤,以為用這種網具在灘涂或者近海的水域捕點自己食用的小海鮮,不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那么這里要考慮到兩點,第一,行為實施的時間節(jié)點是否在禁漁期內;第二,根據(jù)海洋漁業(yè)局的規(guī)定,地籠網屬于禁用漁具。(寧波晚報記者王穎 通訊員徐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