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銷售“毒狗肉”被法院宣告適用緩刑,法院卻沒有同時判“禁止令”,這么“小”的事,浙江省龍游縣檢察院也較真了。近日,由該院提出抗訴的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獲改判,二審法院對被告人吳金美、傅海榮依法增判“禁止令”。
2016年10月以來,吳金美、傅海榮夫婦經(jīng)營狗肉生意,多次收購死因不明的死狗予以銷售。去年12月3日,傅海榮收購了被毒鏢毒死的四只死狗,在還沒有被吳金美銷售至市場時,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查獲。經(jīng)鑒定,從上述四只死狗的肌肉組織中均檢出琥珀膽堿成分。
經(jīng)龍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7月19日,龍游縣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吳金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傅海榮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龍游縣檢察院對這一判決審查后發(fā)現(xià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yīng)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他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而此案中,一審法院沒有對兩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為了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消除被告人再次利用自己的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險,龍游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要求對被告人增判禁止令。
8月30日,衢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判,判處被告人吳金美、傅海榮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禁止二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