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網店宣稱奶粉不含添加劑 涉嫌欺詐被判賠償
2017-11-09 14:30:00 來源:彭城晚報
“雙11”臨近,各大電商網站早已推出各種活動優(yōu)惠信息吸引消費者。但各大電商平臺上入駐的商家信譽參差不齊,眼花繚亂的宣傳中,可能隱藏著各種“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雙11”來臨前發(fā)布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遇到網購陷阱或者遭遇欺詐時,如何保存證據進行維權。
  網店宣稱奶粉不含添加劑 涉嫌欺詐
  2016年3月6日,趙先生通過某購物平臺網購了貝因美奶粉金裝愛加+奶粉2段12罐,總計2040元。趙先生購買時看到,商家網頁宣傳該款奶粉的食品添加劑顯示為“無”,適用年齡顯示為“6-12個月”。
  在收貨后趙先生發(fā)現,該款奶粉中不僅含有添加劑,而且含有多種。趙先生非常氣憤,向轄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投訴。他認為商家存在虛假宣傳,要求假一賠三。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確認,商家在某網購平臺“鑫鑫一號母嬰專賣店”銷售貝因美奶粉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行為,遂立案,并于2017年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但商家拒不向趙先生賠償,趙先生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被告在對銷售的奶粉作宣傳時對食品添加劑表述為“無”,但實際該產品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劑,在庭審中,其又未能舉證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將案涉產品就存在食品添加劑的情形進行了告知,因此,其提供的所銷售產品的信息存在不真實性,易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故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三倍價款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消費者貨款2040元并賠償6120元。
  2G存儲宣傳為8G構成欺詐 消費者獲賠119988元
  北京神州公司是某易購網絡交易平臺中“戴爾官方旗艦店”的經營者。王先生發(fā)現北京神州公司的宣傳頁面中關于Alienware外星人AuroraR5系列ALWS-1508型臺式機的參數配置顯示為“獨立顯卡,顯存容量8GB”,而單價僅需9999元/臺,性價比高,適合自用,因此于2016年12月10日,通過該網絡交易平臺在“戴爾官方旗艦店”購機4臺。但王先生收到貨物后,發(fā)現該電腦的顯存容量僅為2GB。
  2016年12月20日,王先生在徐州市云龍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后,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舉證的公證書,北京神州公司的宣傳頁面中對于涉案產品的配置宣傳為顯存容量8GB。而消費者通過網絡進行購物,對于產品的真實狀態(tài)無法查驗核實,只能通過商家的宣傳對產品進行初步的識別判斷。
  法院認為,顯存容量是涉案電腦的核心參數,顯存容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電腦對于圖像處理的速度,是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對圖像處理有較高要求的商品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因此,足以表明北京神州公司所宣傳的涉案商品信息并不能客觀反映該商品的真實情況,且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故其宣傳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
  依據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所購商品的三倍價款增加賠償。
  綜上,依照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告北京神州數碼科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退還貨款39996元,支付賠償金119988元。
  未依法標識食品配料 被判賠償十倍價款
  2016年11月3日,張先生在網絡一號店的南京固城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店購買“固城湖 能維士人參飲品”1件,價款為2189元。
  “我食用后發(fā)現口感很差,查詢后才發(fā)現,這個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張先生說,產品配料表中載明含有的“煙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而煙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屬于營養(yǎng)強化劑,但該產品營養(yǎng)成分表中卻未標識含量值及其占營養(yǎng)素參考值的百分比,違反了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他認為南京固城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違法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返還貨款2189元并支付10倍賠償款21890元,合計24079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食品安全關涉廣大消費者最基本的切身利益,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生產和相應的標識,以確保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而南京固城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能維士人參飲品配料表中標示含有維生素B6、B12等營養(yǎng)強化劑,應當根據規(guī)定標注該營養(yǎng)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yǎng)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但未按照要求進行標示,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慎和注意義務,應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南京固城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消費者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十倍價款,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遂南京固城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退還貨款2189元,同時支付賠償金21890元。
  網購箱包非正品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去年6月21日,孫先生通過某東公司經營的“某東商城”,在“PLAYBOY饕墨箱包專營店”購買了“花花公子Playboy拉桿箱”、“花花公子登機箱”各1只,支付現金分別為488元、188元。使用過程中,孫先生認為兩旅行箱系假冒偽劣產品,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東公司和饕墨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饕墨公司并未舉證涉案箱包的合法來源,無法證明是正品,上述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當賠償其實際支付價款三倍的損失。饕墨公司作為涉案箱包的經銷商應當舉證證實其出售的箱包系正品。饕墨公司提交的《特許經銷證》及《授權書》與某東公司提交的相關備案材料不一致。綜上,依法判決上海饕墨貿易有限公司三倍賠償孫先生2028元。
  手鏈夸大有保健功效涉嫌虛假宣傳
  去年11月19日,錢先生在蔓伊諾公司所經營的某貓商城店鋪“蔓伊諾旗艦店”處購買了一條價值為4112元的蔓伊諾天然水晶手鏈。
  網絡店鋪網頁中顯示:“石榴石能有效調節(jié)女性荷爾蒙的分泌和血液系統(tǒng)的內循環(huán),凈化血液中沉積的毒素,通暢氣血經絡,緩解經期不適,是女人的美麗之石。推薦理由:有助于改善血液、促進循環(huán),增進活力,有美容養(yǎng)顏的功效,女士首選”等內容。被告蔓伊諾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銷售玻璃制品、工藝品、木制品。
  而經錢先生轄區(qū)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蔓伊諾公司通過互聯網對商品性能作虛假的宣傳。后該公司被處罰款2500元。但商家拒絕向錢先生賠償,錢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蔓伊諾公司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以銷售不合格產品。最終,法院判決這家公司向原告返還購物款4112元,并支付賠償金12336元,合計16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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